龙继海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3:41
罪犯龙继海,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继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该犯于2009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9月22日止)。

2016年1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生效判决认定龙继海挪用公款300万元,案发后已追回750万元;贪污公款59.03万元、受贿3万元,案发后已退赃51.5万元。2015年12月29日该犯向本院退赃10.53万元。赃款已经退清。

本院认为,罪犯龙继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龙继海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继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9月22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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