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君盗窃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3:41
罪犯刘胜君,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胜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该犯于2009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现刑期至2018年2月23日止)。

2016年1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2015年2月10日因私藏现金受监狱处以记过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后,遵纪守规表现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胜君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胜君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