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典燃,其余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礼克,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典燃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典燃及其辩护人夏礼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顾典燃谎称自己有途径不经过驾校培训考试为他人办理驾驶执照为由,分别骗取骆某某现金10000元,李某甲现金18000元,杨某甲现金18600元,龚某某现金18000元,刘某甲现金16600元,杨某乙现金10000元,王某甲现金10000元,张某甲现金15000元,王某乙现金10000元,张某乙现金11600元,窦某某现金18000元,杨某丙现金20600元,陈某甲现金5000元,符某某现金16080元,陈某乙现金16600元,向某某现金16600元。通过朱某某介绍,分别骗取孙某甲现金16500元,李某乙现金22000元,李某丙现金18000元,吴某甲现金36000元,吴某乙现金18000元,江某甲现金17000元,孙某甲现金16500元,王某丙现金16500元,骆某乙现金16500元,吴某丙现金25800元,杨某丁现金16500元,徐某甲现金16500元,赵某甲现金16000元,徐某乙现金17500元,董某某现金17000元,杨某戊现金16500元,徐某丙现金19000元,项某现金16000元,曾某某15880元(退还现金880元),罗某甲现金16500元(退还现金16000元)。通过尹某甲介绍,分别骗取李某丁现金14600元,韦甲现金15680元,黄某甲现金15680元。通过罗乙介绍,分别骗取龙某甲现金16860元,韦某乙现金16860元,韦某丙现金16860元,贺某甲现金19000元。
二、2014年2月,被告人顾典燃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忙消除机动车驾驶证被扣分值为由,骗取杨某己现金19880元,后顾典燃退还了其10000元。
被告人顾典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44名被害人共计726400元现金。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顾典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顾典燃在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顾典燃辩解“起诉书指控的部分金额不符,涉案金额不应该包含朱某某、尹某甲、罗乙提取的‘介绍费’;其中,我分别骗取了孙某甲13200元、李某乙13600元、李某甲18000元、李某丙13200元、吴某甲12000元、吴某乙13600元、江某甲13200元、孙某甲13200元、王某丙13200元、骆某乙13200元、吴某丙15800元、杨某丁13200元、徐某甲13200元、赵某甲13200元、徐某乙13600元、董某某13600元、杨某戊13400元、徐某丙14200元、项某13200元、曾某某15880元、罗某甲16000元、李某丁12000元、韦甲13000元、黄某甲13000元、龙某甲14500元、韦某乙14500元、韦某丙14500元、贺某甲16000元;我与刘某甲是借贷关系,我没有骗取他的钱;我与杨某己是借贷关系,我没有骗取杨某己现金,我向其借款20000元,后还了10000元;我已退还曾某某17000元、罗某甲16500元、董某某17000元”。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典燃具有自首情节;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应扣除朱某某、尹某甲、罗乙的介绍费及其已退还被害人的金额、存在借贷关系的金额;顾典燃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幅度对顾典燃进行量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顾典燃通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保证科目一至科目四“包过关”,定期领取驾驶证的方式,分别骗取骆某某人民币10000元、杨某甲人民币18600元、张某乙人民币11600元、龚某某人民币18000元、杨某乙人民币10000元、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张某甲人民币15000元、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窦某某人民币18000元、杨某丙人民币20600元、陈某甲人民币5000元、符某某人民币16080元、陈某乙人民币16600元、向某某人民币16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典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代办协议,承诺书,收据、客户收付款回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骆某某、杨某甲、张某乙、龚某某、杨某乙、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窦某某、杨某丙、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顾典燃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顾典燃通过谎称能为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证,保证定期领取驾驶证的方式,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收据:证实2013年12月17日,顾典燃收到刘某甲代办费人民币16600元,65-70天内办完。
(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混杂辨认,刘某甲辨认出骗其钱的顾典燃。
(三)被害人陈述
刘某甲陈述:我被顾典燃以办驾驶证的名义,骗了现金16600元钱。2013年12月,我妻子在顶效考驾照时得到顾典燃的电话,了解到顾典燃可以代办驾照,考试包过关,后来我就通过电话联系到了顾点燃,他说他是专门代办驾照的,办C照最低收费16600元。后同年12月17日,顾典燃就到我家中收取了代办费16600元。当时他从他身上拿了两三个新办的驾照给我看,说是他刚办下来的,我就相信他有能力办驾照。他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走了,说是去帮我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并没有带我去驾校报名。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顾典燃的辩解:我与刘某甲是借贷关系,我没有骗他钱,是刘某甲欠我的钱。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顾典燃通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保证科目一至科目四“包过关”,定期领取驾驶证的方式,让朱某某向自己介绍欲买办驾驶证的人员,分别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4年1月至3月,朱某某向顾典燃介绍并收取欲买办驾驶证的孙某甲人民币16500元、李某乙人民币22000元、江某甲人民币17000元、赵某甲人民币16000元、徐某丙人民币19000元、项某人民币16000元、董某某人民币17000元、曾某某人民币15880元、罗某甲人民币16500元后,转交给顾典燃。后经被害人索要,顾典燃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董某某10500元、曾某某880元、罗某甲160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董某某6500元、曾某某15000元、罗某甲500元。
2014年4月,朱某某向顾典燃介绍欲买办驾驶证的吴某甲、吴某乙,顾典燃于2014年4月29日骗取吴某甲人民币36000元,同年5月11日骗取吴某乙人民币18000元。2014年3月至5月期间,经朱某某介绍,顾典燃在朱某某的店内分别骗取孙某甲人民币16500元、王某丙人民币16500元、骆某乙人民币16500元、吴某丙人民币25800元、杨某丁人民币16500元、徐某甲人民币16500元、徐某乙人民币17500元、杨某戊人民币16500元。
2014年4月24日,朱某某向顾典燃介绍并收取欲买办驾驶证的李某丙人民币18000元、李某甲人民币18000元,同日,朱某某向顾典燃转交李某丙、李某甲等五人的“代办费”共计人民币71600元。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每人“代办费”人民币14320元。
同时查明:经被害人江某甲索要,2015年2月,其从朱某某处得到退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收据:证实2014年4月24日朱某某收到李某甲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2014年3月9日,朱某某收到孙某甲支付的代办驾驶证费用165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3月11日,朱某某收到李某乙支付的代办驾驶证费用220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3月4日,朱某某收到江某甲支付的代办驾驶证费用170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3月3日,朱某某收到孙某甲支付的代办驾驶证费用165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3月3日,朱某某收到王某丙支付的代办驾驶证费用人民币165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3月3日,朱某某收到骆某乙支付的代办驾驶证费用人民币165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5月11日,顾典燃收到吴某丙支付的代办B2驾驶证费用人民币25800元(驾驶证将在65-75天办完,逾期未拿证将退还所有费用);2014年3月3日,朱某某收到杨某丁支付的代办驾驶证费用165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3月3日,朱某某收到徐某甲支付的驾驶证代办费用165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1月19日,朱某某收到赵某甲支付的代办费用160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3月3日,朱某某收到徐某乙支付的代办费用175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2月19日,朱某某收到董某某支付的代办驾驶证费用17000元钱;2014年3月4日,朱某某收到江某甲支付的驾驶证代办费用170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4月3日,朱某某收到徐某丙支付的驾驶证业务代办费190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1月23日,朱某某收到项某支付的代办费用人民币16000元;2014年1月18日,朱某某收到曾某某支付的代办费1588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1月28日,朱某某收到罗某甲支付的代办费用人民币16500元(科目一考完后60-90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
2014年3月1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来7人的业务代办费,共计112000元(科目一考完后65-75天全部办完拿证,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30%的误时费)。2014年5月10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来5人(文某、孙某甲、杨某庚、李某丙等)共计71600元(办证期间不再产生任何费用及练车,保证85天办完拿证,逾期将退还所有费用并赔偿30%误时费)。2014年1月28日,尹某甲收到朱某某支付的服务费1000元;2014年3月3日,孙某丙收到朱某某支付的服务费3500元。
2、承诺书:证实顾典燃于2014年5月10日承诺,自签订“代购协议书”起至考完科目三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李某甲的C1驾驶证交付李某甲,否则将全额退款;顾典燃于2014年5月10日承诺,自签订代购协议书之日起至考完科目三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好C1驾驶证交付李某丙,否则将全额退款;顾典燃于2014年5月10日承诺,自签订代购协议书之日起至考完科目三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好C1驾驶证交付徐某丙,否则将全额退款;顾典燃于2014年4月11日承诺,自签订代购协议书之日起至考完科目三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好C1驾驶证交付曾某某,否则将全额退款。
3、代办协议、代购协议:证实2014年5月10日,李某丙与顾典燃签订代购协议,约定由顾典燃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本地C1驾驶证并保证长期有效,并帮李某丙消一年半的分,李某丙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2014年5月10日,顾典燃与李某甲签订代购协议,约定由李某甲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所有费用,顾典燃在规定时间内办理C1驾驶证,并帮助李某甲消一年半的分,协议内容需保密;2014年5月10日,顾典燃、朱某某收到杨某庚、李某丙、李某甲的代办业务费共计52000元钱,约定在驾校报名之日起八十五至九十天内办完C1驾驶证;2014年4月29日顾典燃与吴某甲签订代购协议,约定由顾典燃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本地B2驾驶证并保证长期有效,在驾照办理后帮吴某甲消一年半的分,吴某甲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同日,吴某甲与顾典燃签订代办协议,顾典燃收到吴某甲所交的代办业务费36000元;2014年5月11日,吴某乙与顾典燃签订代购协议,约定由顾典燃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本地C1驾驶证并保证长期有效,在驾照办理后帮吴某乙消一年半的分,吴某乙交付了18000元代办费用给顾典燃;2014年5月10日,顾典燃与徐某丙签订代购协议,约定由顾典燃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本地C1驾驶证并保证长期有效,在驾照办理后帮徐某丙消一年半的分,徐某丙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2014年4月11日,顾典燃与曾某某签订代购协议,约定由顾典燃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本地C1驾驶证并保证长期有效,在驾照办理后帮曾某某消一年半的分,曾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有费用。
4、帮办驾照证明:证实顾典燃收到曾某某交付代办费用19000元,帮曾某某办理C1驾照,若曾某某在2014年6月26日未拿证,将在2014年6月27日前将19000元退还曾某某。
5、安龙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顾典燃于案发前退还曾某某人民币880元、退还罗某甲人民币16000元,其被羁押后未再向曾某某、罗某甲退款;吴某甲被顾典燃诈骗人民币为25000元;李某丁于2014年8月21日支付给顾典燃人民币2600元。
6、朱某某收款情况登记表:证实徐某乙支付的17500元,杨某丁、骆某乙、孙某甲、杨某戊、徐某甲、王某丙分别支付的16500元(共计116500元),系顾典燃到朱某某店内收取,其中顾典燃收取112000元,孙某丙得3500元好处费,朱某某得1000元好处费。杨某己支付的17600元系顾典燃到朱某某的店内收取,后顾典燃退还杨某己10000元。吴某乙支付的18000元、吴某丙支付的26000元是顾典燃在兴义市桔山镇收取,朱某某得500元好处费。尹某甲介绍罗某甲买办驾驶证得1000元好处费,朱某某得1800元好处费。为买办驾驶证,徐某乙支付了17500元,江某甲支付了17000元,孙某甲支付了16500元,徐某丙支付了19000元,李某乙支付了22000元,李某甲支付了18000元,李某丙支付了18000元,曾某某支付15000元,赵某甲支付16000元,项某支付16000元,董某某支付17000元,罗某甲支付16000元。其中顾典燃退还江某甲10000元、董某某17000元、罗某甲16000元。
(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经混杂辨认,孙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孙某甲、王某丙、骆某乙、吴某丙、杨某丁、徐某甲、赵某甲、徐某乙、董某某、曾某某分别辨认出骗其钱的顾典燃。
(三)证人证言
1、朱某某证言:2013年12月左右,我到兴义进货,在兴义桔山陈波烤鱼城旁边的一个洗车场遇到我侄女的干妹妹李某戊及其男友顾典燃,顾典燃问我安龙是否有人花钱买驾驶证,我说想买驾驶证的人很多,顾典燃就说他在帮人办驾驶证(即买驾驶证),他的老大在顶效考试中心,有什么事情一句话就办好,后来他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帮他介绍要买驾照的人,我作为中间人可以得到好处费,我就信以为真了。后来我将孙某甲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6500元钱;将李某乙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22000元钱;将吴某乙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8000元钱;将江某甲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7000元钱;将孙某甲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6500元钱;将王某丙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6500元钱;将骆某乙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6500元钱;将徐某甲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6500元钱;将赵某甲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6000元钱;将徐某乙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7500元钱;将董某某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7000元钱;将徐某丙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9000元钱;将项某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6000元钱;将曾某某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5000元钱;将罗某甲介绍给顾典燃办理驾驶证,并收费用16000元钱;将李某甲介绍给顾典燃买驾驶证,并收费用18000元钱。
我介绍人给顾典燃有时是我收钱、代写收据,有时是顾典燃直接收钱,我写收据。其中曾某某的钱是我代收的,我把介绍费扣下后转交13200元给顾典燃;介绍文某、徐某丙、杨某庚、李某丙、李某甲等五人我得了14400元好处费;孙某甲、王某丙、骆某乙、杨某丁、徐某甲、杨某戊分别支付的16500元、徐某乙支付的17500元是顾典燃直接在我的店里收取的,顾典燃2014年3月1日出具了一张112000元的收据给我,这次孙某丙得了3500元好处费,我得了1000元好处费;介绍罗某甲我得到了2800元好处费,我拿了1000元好处费给尹某甲;吴某乙的18000元、吴某丙的26000元钱是在桔山交警队直接交给顾典燃的,我没有得到钱。其他的好处费情况我记不清楚了,一般是介绍一人得几百到三千不等的好处费。我收到办理驾照的业务办理费共计495600元,转交给顾典燃430200元,顾出具了收据给我的,但是已经退钱的收据就撕毁了。
顾典燃曾安排曾某某考试,但是他当天在考试中心等到下午五点过都没有考,后来顾典燃就说有人帮他考了,让回去等消息,我就开车送曾某某等人回安龙了。后来顾典燃打电话告诉我曾某某等人考试通过了。顾典燃曾开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来接我去看他帮人考“科目三”的全过程,我见他开着越野车在考试车后面护着,减少其他车对考试车的干扰,还看到他和安全员很熟悉的样子,他还用香烟盒装了些钱进去,在考试者下车后他就把香烟盒塞给安全员。如此一来,我就更加相信他确实有途径帮办驾驶证了。顾典燃还多次告诉我,他不会害我,并向我保证他一定可以办妥驾驶证。但是,我介绍的人中没有谁从顾典燃处买到驾驶证,我以为顾典燃是卖驾驶证的,他可以通过操作使人通过驾照考试,后来才知道他一直在骗我们。后来有部分人逼我向顾典燃要驾驶证,顾典燃一直推脱说不要催紧了,怕出事,后来就有部分人不要驾驶证了,要求退钱,最后顾典燃才退了部分钱。其中退还江某甲10000元,退还董某某17000元,退还罗某甲16000元。
2、杨某辛证言:2014年1月,我准备给我妻子罗某甲办理驾驶证,但是她一直没有去学。有人说尹某甲可以帮人花钱买驾驶证,我就跟他联系了。2014年1月28日,尹某甲就带我及妻子到安龙找到了朱某某,朱某某说可以不用练车、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当时我们就交了16500元的费用,朱某某开了收据给我们。但是过了两个多月一直没有动静,我就经常打电话催朱某某,后他让我妻子到兴义录指纹。我们到顶效就遇到了顾典燃,顾典燃就说办驾驶证的事情由他负责,当时顾典燃让大家在顶效开了间房在里面玩着等他通知,当时我有事就走了。后来顾典燃一直拖到四五月份才安排我妻子到兴义体检,体检之后顾典燃就让我们回家等消息,说不用去学车,也不用考试,一个月后就能拿证了,但是之后就没有消息了。我便到朱某某家找他退钱,后顾典燃退了16000元钱给我。同我妻子罗某甲一样被骗的还有杨某己、董某某、李某丙、吴某甲等人。
(四)被害人陈述
1、孙某甲陈述:2014年3月,我听孙某丙说他们拿钱买了驾照,因为我考科目一没有通过,所以想买一个。3月9日,孙某丙带我找到朱某某,朱某某说只要交钱,平时不用练车,考试的时候也不用去,只要三个月就能拿驾驶证,费用为16500元。因为我叔叔孙某甲、我姑父王某丙都在朱某某处买驾驶证,我就相信了。后我把钱交给了朱某某,他开了一张收条给我,并告诉我驾驶证是由顾典燃联系办理,钱他全部要转交给顾典燃。过了两个多月,顾典燃打电话叫我去兴义体检,我和王某丙、孙某甲等人到兴义州车管所找到顾典燃,他说我们的驾驶证已经通过了科目三,再等二十多天就能拿证了。后我经常打电话催顾典燃办理驾驶证,但是他一直推脱。顾典燃曾跟我说他是专门帮人买驾驶证的,他会操作,只要交钱,平时不用练车,也不用参加考试,每科都能包过,三个月就能保证领证。
2、李某乙陈述:2014年2月,我与朱某某的舅子王丁一起在工地上班,听王丁说朱某某可以买办驾驶证,平时不用练车。2014年3月,我就让王丁帮忙联系朱某某,并和朱某某在电话里谈好了办理驾驶证的事,同年3月11日晚上,朱某某到册亨来找我,我把22000元交给了他,他写了一张收据给我。之后我打了几个电话催朱某某,才知道他也是通过顾典燃办理驾驶证。2014年6月,顾典燃打电话让我去兴义州车管所录指纹,我到兴义后在车管所门口找到顾典燃,他看我是云南人,就叫我去办暂住证,并让我回去等通知。后直到七月份都没有人再通知我,我又打电话催朱某某,朱某某说被顾典燃骗了,驾照不能办了。
3、李某甲陈述:我被顾典燃以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了现金18000元。2014年2月,我听杨某庚说他认识卖驾照的人,当时我和李某丙都想买驾照,就通过杨某庚联系了朱某某,朱某某又联系了顾典燃。2014年4月24日,朱某某带我、李锦德、杨某庚三人到兴义州车管所找顾典燃,在车管所门口我们问顾典燃能不能直接拿钱买驾驶证,他说只要交钱,不用练车、考试,考试的时候人到场就行,三个月就可以拿驾驶证。后我和李某丙各交了18000元钱,杨某庚交了16000元钱,顾典燃给我们写了承诺书和代办协议,还说因为4月份办不了,他把协议时间写成5月10日。之后朱某某给我们开了收条。事后我每隔十多天就打电话催顾典燃一次,但是一直都没有进展。在此期间他没有组织我们去驾校报名考试,我们让他退钱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
4、李某丙陈述:2014年3月,我听我叔叔李某甲说,杨某庚认识卖驾驶证的人,当时我有点犹豫,后4月份时听杨某庚说已经办出来一些驾驶证,我就相信了。于是我们就通过杨某庚联系到朱某某。2014年4月24日,朱某某带我、李某甲、杨某庚三人到兴义州车管所找顾典燃,在朱某某的车上,顾典燃说只要我们把钱交了,不用练车,只要考试的时候人到场,不用本人考试,等三个月可以包拿到驾驶证,然后顾典燃就带我们去体检录指纹,弄好以后顾典燃就让我们把钱交给他,并给我们写了承诺书和代购协议(时间签的是5月10日),朱某某给我们写了收据,我的收据后来被洗衣服洗烂了。之后过了一个星期,一直没有人通知我们去报名考试,我们去找朱某某,让他办不了就退钱,他就叫顾典燃来给我们三人写了一个协议。之后我也经常打电话催顾典燃,但是都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答复。我和李某甲付的都是18000元。
5、吴某甲陈述:我被顾典燃以不用练车,包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了现金25000元。2014年4月20日,我听杨某辛说他妻子罗某甲、父亲杨某庚都在找人买驾照。于是我从杨某辛那要了朱某某的电话并与其联系。2014年4月28日下午,朱某某打电话让我到安龙县城找他,然后我在朱某某家见到了顾典燃,我问顾典燃能不能用钱直接买大车驾驶证,顾典燃说只要交钱,平时不用练车,只要考试的时候人到场,考试包过,三个月内就可以拿到驾驶证。当时顾典燃要收36000元钱,由于我没有那么多钱,就约定先拿25000元,拿到驾驶证后再补11000元钱,之后我就和顾典燃到兴义去报名。2014年4月29日上午,我在兴义把25000元钱交给了顾典燃,与他签了代购协议和代办协议,他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拿走了。之后我经常打电话催他,但一直没有进展。直到2014年8月28日,顾典燃打电话叫我到兴义录指纹,但一直未等到他,后来才知道当天顾典燃就被抓了。
6、吴某乙陈述: 2014年4月,我和我兄弟吴某丙都想办驾驶证,听人说可以直接买,不用学习和考试,我就通过电话联系了朱某某。2014年5月11日,朱某某开车送我和吴某丙到兴义车管所找到了顾典燃,我交了18000元钱,办理C1驾驶证;吴某丙交了26000元钱,办理B2驾驶证。顾典燃说三个半月就可以给我们驾驶证,不用学习和考试,并分别和我们签了代办协议。直到知道顾典燃被抓,顾典燃都没有给我们驾驶证。
7、吴某丙陈述:2014年5月7日,我通过孙某丙联系到朱某某,跟他说我和我哥吴某乙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之后我们就到安龙找到朱某某,朱某某开车送我们到兴义的车管所找到了顾典燃,并且在顾典燃车上把钱交给了他。我办理大货车驾驶证交费25800元,我哥吴某乙办理小货车驾驶证交费18000元。当时顾典燃还分别给我们写了收据,还让我们把身份证交给了他。
8、江某甲陈述:2014年正月,我听说可以直接买驾照,于是就通过电话联系到朱某某,他说交17000元钱就可以,不用去学习和参加考试,三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朱某某开了收据给我,但是交钱以后就没有音讯,驾驶证一直都没有得到。后我找到朱某某让他退钱,他答应退我10000元。后2015年2月,朱某某在他的铺子退给我10000元,剩余的7000元他说缓一段时间退,但是之后未再退。
9、孙某甲陈述:2014年3月,我听说朱某某能办理驾驶证,于是就在3月3日和王某丙、骆某乙等人一起去找朱某某,当天朱某某说一个C照驾驶证要16500元钱,并让我们晚上交钱,朱某某还告诉我们是顾典燃帮我们办理驾驶证,并向我们保证60天就能得到C照驾驶证,不用报名和考试,而且保证驾驶证的合法性,当时顾典燃也在,也这样承诺,而且还拿手机拍下我们几个人的身份证。后朱某某将我们的钱转交给了顾典燃就叫我们回家等消息,后就一直没有消息。2014年6月,我多次打电话催朱某某,他就让我们联系顾典燃,后顾典燃让我们到兴义车管所找他,并录了指纹,然后又让我们回去等消息。2014年8月份我才得知顾典燃被抓了。
10、王某丙陈述:我被顾典燃以办驾驶证的名义,骗了现金16500元。2014年2月,我听孙某丙说他的一个朋友可以帮忙办驾照,不用考试,16500元能办理。当天和我一起去办驾照的还有骆某乙、杨某戊、杨壬、孙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我们是在安龙县喜洋洋旁的一个修电机的铺子里把钱交给朱某某的,每人交了16500元,当时顾典燃也在场,之后朱某某就当着我们面把收到的钱全部转交给了顾典燃,顾典燃还向我们承诺办驾照绝对没有问题,平时都不用去驾校练车,只要去录指纹、照相、体检就行了,并写了收据给我们。后我们等了两个多月都一直不见动静就去找朱某某,朱某某就带我们到兴义找顾典燃,当天顾典燃就被关押了。
11、骆某乙陈述:2014年2月,我听孙某丙说他的一个朋友可以帮忙办驾照,不需要参加考试,费用是16500元。当天和我一起去办驾照的还有王某丙、杨某戊、杨壬、孙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我们是在安龙县喜洋洋旁的一个修电机的铺子里把钱交给了朱某某,我们每人都交了16500元,当时顾典燃也在场,之后朱某某把收到的钱都转交给了顾典燃。顾典燃向我们承诺办驾照绝对没有问题,平时都不用去驾校练车,只要去录指纹、照相、体检就行了,并给我们每人写了一张收据。后我们等了两个多月都不见动静就去找朱某某,朱某某就带我们到兴义找到了顾典燃,当天顾典燃就被关押了。
12、杨某丁陈述:2014年3月,我听孙某丙说可以拿钱买驾驶证,骆某乙、孙某甲、杨某戊、徐某甲、王某丙、徐某乙也想买驾驶证,后孙某丙就帮我们联系了朱某某。第二天,朱某某就让我们到安龙,并叫我们先去照相,后顾典燃就告诉我们,他和车管所的人关系很好,他是专门帮人买驾驶证的,只要交钱,平时不用练车,考试的时候也不用去,并且他直接带机器来给我们录指纹。当场我们就把钱给了朱某某,他给我们写了收据,并把钱转给了顾典燃。因为当时我身上钱不够,就先给了朱某某10000元,第二天下午补了6500元给孙某丙。之后我们多次打电话催顾典燃,他都找各种理由推脱。
13、徐某甲陈述:2014年3月3日,孙某丙带我、徐某乙、杨某戊、杨某丁、骆某乙、王某丙和孙某甲到朱某某家,朱某某和顾典燃告诉我们能在60-65天内用16500元办到C1驾照,如办不到,全额退还,另赔误时费。徐某乙交的是17500元。当天我们七人都将钱交给了朱某某,朱某某将钱转交给顾典燃,之后就让我们等通知。过了65天,我打电话给顾典燃,他才叫我去兴义车管所录指纹;又过了15天,我打电话给他,他就叫我们第二天去顶效练车,之后就没有进展了。直到8月28日,朱某某跟我们一起去兴义烟厂附近找顾典燃让他退钱。
14、徐某乙陈述:2014年3月3日,我从孙某丙处得知朱某某可以帮人办理驾驶证,不用去学车。于是我就和杨某戊、徐某甲、王某丙等七人到朱某某的修理店,当时顾典燃也在场,顾典燃告诉我们,不用去驾校学车,考试只是走形式,包考试合格,全部费用是16500元,由于我是色盲,就多交了1000元。朱某某开了收据给我们,并把钱转交给了顾典燃。一个多月后,顾典燃派人开车来安龙接我们到兴义车管所录指纹、做体检。又过了一个多月,顾典燃又通知我们到顶效考科目三,但是只是找了一辆车给我们练了一个多小时,没有考试就让我们回来了,之后就没有任何进展。
15、杨某戊陈述:2014年3月1日,我听孙某丙说可以买驾照,他带我到安龙县交警队附近找到朱某某并把16500元钱交给朱某某,朱某某还开了收据给我。当天交钱的时候顾典燃也在场。当天交钱买驾驶证的还有杨永斌、骆某乙、徐某乙等人。但是交钱以后并未办到驾驶证。
16、董某某陈述:2014年2月,我听说我干爹朱某某能够帮忙买驾照,于是2月19日,我就和我姐夫龙某乙到朱某某家,每人交了17000元钱,朱某某给我们开了收据,过了65天,我到朱某某家问情况,他说是通过顾典燃办的,让我和顾典燃联系,后我和我姐夫到兴义找到顾典燃,他向我们保证一定能办到,并带我们到车管所照相,还拿了我们的相关资料。之后我打电话催顾典燃,他于2014年4月退还我2500元,同年5月退还4500元,同年6月退还1500元,同年7月退还2000元,共计10500元。同年9月5日我和朱某某等十多人到兴义找顾典燃退钱,他说没有钱。
17、赵某甲陈述:我想办理小货车驾驶证,听说朱某某可以买办驾照,我于2014年1月19日到安龙找到朱某某,他说60-90天包办好,办不到就按30%赔付。后我交了16000元钱给朱某某,他还拿我的身份证复印了。过了3个月后,朱某某打电话叫我去顶效考科目二,当天是顾典燃开车来接我们去的,朱某某告诉我们是顾典燃帮我们办驾驶证,之后我们在顶效火车站附近一个旅社住宿,第二天,顾典燃说我们不用去考了,他会帮我们处理。后来我经常打电话催顾典燃,他都一直推脱。
18、徐某丙陈述:2014年4月,我听说朱某某可以找到有关系的人买驾驶证,后朱某某帮我联系了顾典燃,并让我交19000元办理C照驾驶证,我交钱后朱某某写了收据给我。过了几天朱某某就带我去兴义找到顾典燃并把我交给他的钱转给了顾典燃,顾典燃和我签订了代购协议和承诺书。过了半个月左右,朱某某又带我到兴义找顾典燃,顾典燃带我到车管所报名,之后就一直让我等消息。
19、项某陈述:2013年腊月,朱某某说可以代办驾驶证,不需要学习和考试,支付16000元就可以。同年腊月二十六,我在木咱街上将钱交给了朱某某,他给我写了收条。
20、曾某某陈述:2014年1月,朱某某打电话问我和曾某戊是否要办理C照驾驶证,并说他认识一个朋友可以通关系办理,不用参加学车和考试,考试时到场就行,三个月内拿到驾驶证,费用为15000元。当天我就和曾某戊到安龙朱某某的店里把钱交给了他。过了两个月,朱某某说帮我们办驾驶证的人在他店里,我们在朱某某的店里认识了顾典燃,朱某某说我们支付的钱他全部都转给了顾典燃,后顾典燃拿了张白纸让我们按指纹,说是帮我们拿去录指纹。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就打电话催朱某某,朱某某就让我们到兴义去找顾典燃,并说顾典燃会带我们去考科目二,我们到兴义后,顾典燃就找各种理由推脱,我们也没有考科目二。同年4月份,顾典燃打电话叫我们去考科目三,当时他带我们到兴义车管所录指纹、体检后就让我们回家了。后顾典燃又叫我们每人交880元,说不交不能拿驾驶证,于是我就在安龙县城内将880元交给了他。后来一直不见消息,我就打电话催顾典燃,他就和我签了一个代办协议并且退了我880元钱。
21、罗某甲陈述:2014年1月,我听说朱某某可以通关系办驾照,于是我就电话和他联系,并约定办C照16500元。2014年1月28日,我和我丈夫杨某辛到安龙县交警大队旁找到了朱某某,并将16500元交给他,他给我们写了收据。过了5个多月,朱某某都没有通知我去考试,给他打电话他就找各种理由推脱,于是我丈夫就到他铺子让他退钱,他退还我们16000元钱。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顾典燃供述和辩解:我通过谎称能帮他人代办驾驶证,平时不用练车,考试的时候包过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但我实际没有帮人通过驾驶考试的能力。我通过该方式骗取孙某甲13200元、李某乙13600元、李某甲18000元、李某丙13200元、吴某甲12000元、吴某乙13600元、江某甲13200元、孙某甲13200元、王某丙13200元、骆某乙13200元、吴某丙15800元、杨某丁13200元、徐某甲13200元、赵某甲13200元、徐某乙13600元、董某某13600元、杨某戊13400元、徐某丙14200元、项某13200元、曾某某15880元、罗某甲16000元。其中退还董某某17000元,退还曾某某17000元,退还罗某甲16500元。以上这些人都是朱某某介绍给我的。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顾典燃通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保证科目一至科目四“包过关”,定期领取驾驶证的方式,让尹某甲向自己介绍欲购办驾驶证的人员。2014年6月至7月期间,通过尹某甲的介绍,顾典燃分别骗取李某丁人民币14600元、韦甲人民币15680元、黄某甲人民币1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代办协议:载明2014年7月5日,顾典燃收到李某丁交的代办费用人民币12000元;2014年6月28日,顾典燃收到韦甲交的代办费用13000元;2014年6月28日,顾典燃收到黄某甲交的代办费用13000元。
2、韦甲与顾典燃8月21日的短信图片:载明8月21日,顾典燃向韦甲发送信合卡卡号为×××的账户,韦甲向该卡转账人民币5360元,并称是两个人的费用。
3、ATM机转账回执单:载明2014年8月21日,韦甲卡号为6228……2的账户向卡号为×××(*炜)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360元。
4、安龙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载明李某丁于2014年8月21日向顾典燃支付2600元。
5、借记卡明细:载明顾典燃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4年8月21日转存入2600元。
(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经混杂辨认,韦甲辨认出骗其钱的顾典燃。
(三)证人证言
尹某甲证言:2014年1月,朱某某告诉我他认识一个有关系的人能办理驾驶证,不用学车,考试保证通过,并让我介绍要买办驾驶证的人给他,我可以提成。于是我就将罗某甲介绍给朱某某得到了1000元的介绍费。后我在朱某某家玩时遇到了顾典燃,顾典燃就让我直接介绍给他,他也给我每人1000元的介绍费,还说只要报名去考试就行了,不用学车,考试保证通过。之后我就介绍了李某丁、黄某甲、韦甲等人给顾典燃,李某丁、黄某甲的钱是顾典燃亲自收的,李某丁收的是12000元,黄某甲、韦甲分别收13000元。但是从介绍至案发,顾典燃都没有帮他们办理到驾驶证。
(四)被害人陈述
1、李某丁陈述:2014年4月,我在贞丰县金州驾校学驾驶,科目一已经通过了,但是后面的考试一直没有时间去学。2014年6月,我通过尹某甲认识了顾典燃,顾典燃说他能通过关系保证我没考过的科目都通过,但需要费用12000元,并且要我到安龙交钱。2014年7月5日我到安龙西区信用社门口把钱交给了顾典燃,并与他签订了代办协议。2014年8月20日,顾典燃打电话告诉我,因为我办理的驾驶证特殊,需要再交2600元,并说交钱之后8月28日去办理手续,29日就能拿到驾照,于是8月21日我就把2600元钱汇给了顾典燃,之后就无法与其联系了。
2、韦甲陈述:2014年5月,我得知尹某甲可以代办驾照,于是就与其电话取得了联系,他说平时不用练车,但是要自己去考试录指纹,考试的时候都可以包过,考试之前会通知。因为我和黄某甲都在望谟上班,没有时间去学驾驶,我们就和尹某甲谈好每人费用为13000元钱。2014年6月28日,我到安龙西城区迎宾大道安龙农村商业银行旁边,尹某甲带我见了顾典燃,顾典燃说可以买驾照,平时不用练车,考试的时候本人去录指纹、照相就可以考试包过,三个月内拿到驾照。于是我就把26000元(包含我和黄某甲的费用)交给了顾典燃,顾典燃给了我两份协议。2014年7月,我们打电话催顾典燃,他就在一个早上打电话让我们当天下午去兴义考试,但是我们未能赶到。2014年8月21日,顾典燃打电话叫我们每人再交2680元的费用,并说28日去考试,29日就能拿证,于是我就和黄某甲一起去给他存了5360元钱。8月28日,我和黄某甲到兴义之后,联系顾典燃,一直联系不上,后来顾典燃的侄子顾炜告诉我们办证的人不在,让我们回望谟等消息,但是一直没有消息了。
3、黄某甲陈述:2013年我在望谟兴昌驾校学驾驶,已经考过了科目一,但是之后的考试由于没有时间就一直没有考。2014年6月,我的同事韦甲告诉我,可以通关系办理驾驶证,于是我就让他办的时候也帮我一起办。2014年6月28 日,韦甲付给了顾典燃办理两个C照驾驶证的钱,之后韦甲回望谟我就将他帮我垫付的13000元钱还给了他。韦甲让我给顾典燃打电话,我打电话过去顾典燃就告诉我说他准备到我学驾驶证的驾校提档案,如果有人问我,让我不要管。过了一段时间,韦甲又跟我说顾典燃让我们每人再支付2680元钱,后我和韦甲一起将钱汇给了顾典燃。2014年7月,顾典燃通知我们到兴义考试,由于我们工作忙,就没有去。2014年8月28日,顾典燃通知我们去考试,还说第二天可以拿证,我们赶到兴义之后根本联系不上他,打电话也是关机的。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顾典燃的供述和辩解:我通过谎称能帮他人代办驾驶证,平时不用练车,考试的时候包过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但我实际没有帮人通过驾驶考试的能力。我通过该方式骗取李某丁12000元、韦甲13000元、黄某甲13000元。这三个人是尹某甲介绍给我的,我是通过朱某某认识尹某甲的。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被告人顾典燃通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保证科目一至科目四“包过关”,定期领取驾驶证的方式,让罗乙向自己介绍欲买办驾驶证的人员。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11日,通过罗乙的介绍,顾典燃分别骗取龙某甲人民币16860元、韦某乙人民币16860元、韦某丙人民币16860元、贺某甲人民币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证件代办合同:载明2013年12月27日,罗乙收到龙某甲、韦某乙、韦某丙三人支付的代办费用共计人民币50580元。2014年1月11日,罗乙收到贺某甲支付代办费用19000元。
2、收条:载明2014年2月8日,顾典燃收到罗乙交的代办费用人民币19000元;2013年12月22日顾典燃收到罗乙交的代办费用人民币50580元。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经混杂辨认,韦某乙辨认出骗其钱的顾典燃。
(三)证人证言
罗乙证言:2013年12月,我从向某某处得知顾典燃可以买办驾照,只要考试的时候去就行,保证全部通过。于是我就要了顾典燃的电话号码与他联系,顾典燃说他在兴义车管所上班,自己开办了驾校,可以办驾驶证,但是每科考试都必须本人去,并报他说的驾校就可以了,于是我就相信了。后我老乡韦某乙、韦某丙、龙某甲让我帮他们联系买办驾驶证,当时顾典燃说办一个驾照15000元钱,多收的钱就算我的。于是我就告诉韦某乙、韦某丙、龙某甲办驾照要16860元,他们也没有多问就同意了。2013年12月27日,韦某乙、韦某丙、龙某甲到我家交钱,我通知了顾典燃到我家,他们每人交了16860元,共计50580元,我把钱全部转交给了顾典燃,并和他们三人写了合同,事后我要求顾典燃写了收据给我。后我朋友贺某甲也来找我办驾驶证,于是我又打电话给顾典燃,顾典燃说要收19000元。2014年1月11日,贺某甲在我家将钱交给了顾典燃,并和我签订了证件代办合同书。直到2014年5月,顾典燃都没有通知他们去学车、考试,我就打电话催顾典燃,他就找各种理由推脱。当初约定归我的好处费他也没有给我。
(四)被害人陈述
1、龙某甲陈述:2013年12月,我听罗乙说顾典燃可以帮忙办驾照,当时我和韦某乙、韦某丙都想办。2013年12月27日,罗乙打电话让我们过去和顾典燃谈办驾照的事,之后我们在罗乙家见到了顾典燃,他向我们承诺,平时不用去练车,只要考试的时候去就可以办到驾照,费用为每人16860元。我们将钱交给罗乙,罗乙和我们签了代办协议,之后罗乙当着我们的面把钱转交给了顾典燃。后过了几个月都没有动静,我们打电话催也没有什么进展,最后我们就要求顾典燃退钱,他说科目一已经办好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顾典燃叫我们到顶效练了两个晚上的车,然后就没有了音讯,我们就经常打电话催他,后来他就带我们到州车管所去体检、录指纹,还说再过十来天就可以拿驾照。过了十来天给他打电话他又找各种理由推脱。
2、韦某乙证言:2013年12月20日,我和我兄弟韦某丙听罗乙说他有个朋友可以帮忙办驾照,当时龙某甲也在,我们三人都想办。2013年12月27日,罗乙打电话让我们到他家里和顾典燃谈办驾照的事情,顾典燃告诉我们他在车管所上班,自己开了驾校,平时不需要练车,只要考试的时候去就可以办到驾照,费用为每个人16860元。我们把钱交给了罗乙,并和罗乙签了代办协议,罗乙又当着我们的面把钱转交给了顾典燃。后来我们等了两三个月都没有什么消息就让顾典燃退钱,但他就说科目一已经办好了,我们就以为他在办理中。后顾典燃叫我们到顶效练了两个晚上的车,还去兴义车管所录了指纹,并说十天以后就可以拿证了,但过了十天也没有办得证,我们多次打电话催顾典燃,他都找各种理由推脱。
3、韦某丙证言:2013年11月,我听说罗乙可以通关系办驾照,于是我就和我哥韦某乙去找到罗乙,他说帮我们联系他的朋友办。2013年12月27日,罗乙让我和韦某乙、龙某甲到他家和他的朋友谈办驾驶证的事。当时他朋友自我介绍他叫顾典燃,还说他在兴义车管所上班,保证能办出驾照,办理一个C1驾照的费用为16860元。我们三人将钱交给了罗乙,并与罗乙签订了代办协议,之后由罗乙将钱转交给了顾典燃。2014年4月,顾典燃让我们到顶效考试中心练了两个晚上的车,我们回家后就没有了顾典燃的消息,后打电话催他,他就安排我们到兴义车管所录入指纹,并告诉我们十天后可以拿驾照,但是十多天后我们催他时他就找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直接说不能办了,我们让他退钱他也承诺我们十天内还钱,但是一直都没有退。
4、贺某甲陈述:2014年1月,我听说罗乙可以通过关系办C照驾驶证,于是我就找到罗乙,他说他认识的一个朋友可以办,只要每次考试去,考试的时候报他给的驾校名字就可以通过考试,我们商定的价格为19000元。2014年1月11日晚我到罗乙家见到了顾典燃,罗乙和我签订了证件代办协议,我把钱交给了顾典燃。后来直到五月都没有消息,顾典燃也没有通知我去学车和考试,打他电话也打不通,于是我就问罗乙,罗乙说他也联系不上顾典燃。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顾典燃的供述和辩解:我通过谎称能帮他人代办驾驶证,平时不用练车,考试的时候包过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但我实际没有帮人通过驾驶考试的能力。我通过该方式分别骗取了龙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各14500元,骗取贺某甲16000元。这些人是罗乙介绍给我的,我是通过朱某某认识的罗乙。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4年2月,顾典燃慌称自己有能力帮助杨某己消除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的所有分值,骗取被害人杨某己人民币17600元。后经被害人杨某己催要,顾典燃在案发前退还其100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杨某己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借条:载明2014年8月1日,顾典燃向杨某己借款22000元,该借款系代办费用。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经混杂辨认,杨某己辨认出骗其钱的顾典燃。
(三)证人证言
1、朱某某证言:我将杨某己介绍给顾典燃,顾典燃在我店里收费用17600元钱。后顾典燃被逼急了,向杨某己出具了欠条,退还其10000元,当时我在场。
2、尹某甲证言:我的朋友杨某己是我介绍给朱某某、顾典燃的,他也被顾典燃骗了,但是被骗多少钱我不清楚。
(四)被害人陈述
杨某己陈述:2014年2月左右,我通过我妹夫尹某甲认识了朱某某,朱某某介绍我认识了顾典燃。因为我C照驾驶证被一次性扣了12分,我想消分保驾照,顾典燃说他是专业办理驾驶证的,可以帮我处理,但是要10000元,我就把10000元交给了顾典燃。2014年3月7日,尹家福跟我说顾典燃告诉他说分销不了,我于次日到朱某某家准备找顾典燃退钱,但是顾典燃又说再加7600元就可以办,我就在朱某某家把7600元交给了顾典燃。过了二十天左右,顾典燃让我到兴义刷学时,因为我当时没有时间,他就让我再交1600元,我就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1600元给顾典燃,但之后就一直没有了消息。我转账1600元给顾典燃没有留凭证,现在也记不清转账的账号和银行。2014年8月,我见顾典燃一直没有办到驾照,就多次打电话找他退钱,后顾典燃于2014年8月1日写了张借条给我,注明帮我代办消分的费用和我到兴义找他的费用共计22000元。2014年8月初,顾典燃通过银行转账发生退了10000元给我。
(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顾典燃供述和辩解:我与杨某己是借贷关系,我没有骗他的钱。我向杨某己借了20000元钱,后来还了100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一)物证
1、名为“吴某乙”的身份证1张;
2、iPhone5s手机一部(型号:A1518,IMEI:3XXXX6XXXXX4XX8);
3、卡号为×××、×××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为×××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卡银行卡,卡号分别为×××、×××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的贵州银行银行卡,卡号为×××的建设银行银行卡。
4、徐某乙的照片二袋、骆某乙的照片二袋、王某丙的照片一袋、杨某丁的照片一袋、徐某甲的照片二袋、孙某甲照片一袋、杨某戊照片一袋、孙某甲照片二袋、董某某照片一袋。
5、杨某己的驾驶证1本。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顾典燃生于1991年5月10日。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28日,顾典燃被二十余名群众扭送至兴义市公安局桔山派出所。
3、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从顾典燃处扣押吴某乙的身份证,杨某戊、骆某乙、徐某乙、董某某、王某丙、杨某丁、徐某甲、杨某戊、孙某甲、孙某甲的照片,华为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二部(型号:A1530,IMEI:352023063587352;型号:A1518,IMEI:358766051774358),银行卡七张。于2014年11月20日将杨某丙的驾驶证发还杨某丙;于2014年10月22日将赵某甲的身份证发还赵某甲;于2014年10月22日将杨某己的身份证及照片发还杨某己;于2014年10月24日将罗某甲的身份证及照片发还罗某甲;于2014年11月20日将曾某某的驾驶证发还曾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将iPhone手机一部(型号:A1530,IMEI:3XXXXX0XX5XXXXX)、华为手机一部(型号:C2856,MEID:A0XXXXXXEXXXDB)发还李全梅。
4、收条、收据:证实2014年2月23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代办费10000元;同年2月19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业务代办费26400元;同年2月15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业务代办费13200元;同年1月19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业务代办费39600元;同年1月3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业务代办费26400元;同年3月1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业务代办费112000元;同年3月8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业务代办费13000元;同年3月9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业务代办费14600元;同年5月10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文某、孙某甲、杨某庚、李某丙等五人的业务代办费71600元;2013年12月28日,顾典燃收到朱某某交付业务代办费13200元。以上共计340000元。
(三)证人证言
1、朱某某证言:2014年8月28日,顾典燃打电话通知徐某乙、杨某丁、王某丙、孙某甲、孙某甲、杨某戊、骆某乙、董某某八人到安龙县湘江国际大酒店找他领驾驶证,但直到下午三时,顾典燃都未到,经我打电话催顾典燃,其告知其女朋友在医院做手术,然后我们就租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到兴义找他。后我们在兴义市富康国际“陈波烤鱼城”找到了顾典燃,他驾驶证也拿不出来,钱也退不出来,后我们就将他拉到了兴义市桔山派出所,后桔山派出所的干警通知了安龙县公安局刑侦队,当日23时许,安龙县公安局刑侦队将顾典燃押回安龙。
2、段正洪证言:我是麒麟驾校的教练,顾典燃刻意接近我后就告诉我他能用钱帮人通过驾驶考试,并让我将考不过的学员介绍给他,每介绍一人给我800元钱的介绍费。之后我就介绍了张某甲、刘乙给顾典燃,张某甲想买科目二过关,交费11000元,我将钱转交给顾典燃,他给了我800元。刘乙是我的朋友,也是买科目二过关,顾典燃这次只收了8500元,但是我后来听张某甲说他考试未通过后顾典燃叫他再支付5800元,帮其消档案。张某甲交钱后无法与顾典燃联系,觉得被骗了就来找我退钱,我退了他5000元现金,并帮他重报C1驾照。刘乙也来找我退钱,我打电话与顾典燃联系,跟他在电话里说张某甲、刘乙来找我要钱,如果他不能帮人家通过考试就把钱退人家,顾典燃让我下午五点面谈,但是之后我就无法与其联系了。后我退了刘乙8500元。
3、谯应帮证言:我是四通驾校的教练,刘丙、刘某丁是我的学员。2014年7月,因为他们二人的科目三一直未通过,故让我帮忙想办法。后我从侄儿尹某甲处认识了顾典燃,他说只要每人交6000元,不用学车,保证科目三通过,还说他是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并向我介绍了一些驾考中的漏洞,我就相信他了,后刘丙、刘某丁每人拿了6000元给我,我将钱全部转交给了顾典燃。2014年7月28日,刘丙、刘某丁考试时,我给顾典燃打电话,他说他已经打点好了,让学员放心考,结果刘丙、刘某丁都没有通过。后顾典燃道歉说他没有操作好,让我们原谅他,并且拿了500元给刘丙当做生活补助。2014年8月27日刘丙、刘某丁又参加考试,顾典燃也说放心去考,结果刘丙通过了,刘某丁没有通过,并且刘丙是自己的能力考过的。后来就无法联系顾典燃了。
(四)被害人陈述
1、孙某甲的陈述:2014年8月28日,我们和朱某某一起到兴义找到顾典燃,让他要么交付驾驶证,要么退钱,他说他没有钱,后来我们就报警了。
2、杨某丁的陈述:2014年8月,我们一直都没有拿到驾驶证,就到兴义找顾典燃,他拿不出驾驶证,也拿不出钱退我们,我们就把他送到派出所了。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顾典燃供述和辩解:我是从2013年11月开始谎称帮他人通过驾考的各科考试办理驾驶证来骗钱的。我一般都是向对方承诺交钱后三四个月就能拿到驾照,平时不用练车,只要考试的时候去就包过。但我实际上并没有帮人通过考试的能力。被我骗的人具体有哪些我记不清了。朱某某、罗乙和顶效一个姓钱的人帮我收人,也有人自己直接来找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驾驶证、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袋等物品都是准备通过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交来的。2014年我没有帮人办出过驾驶证。我自己编造了一份与刘某签订的关于代办驾驶证的业务合同拍照给朱某某看。被扣押的iPhone(型号:A1518)手机是我自己购买的,用于联系朱某某等人,被扣押的银行卡我用于存入收取的代办费。2014年8月28日,是我主动带被害人到派出所的。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典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为他人代办驾驶证为由,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782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典燃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部分金额不当,其中,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顾典燃的供述证实顾典燃实际收取李某甲14320元、李某丙14320元,应以该数额认定为顾典燃的犯罪数额;有被害人陈述、顾典燃供述证实顾典燃于案发前退还董某某10500元、曾某某880元、罗某甲16000元,案发前退还的部分不应计算入犯罪数额,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顾典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主要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顾典燃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金额不应该包含朱某某、尹某甲、罗乙提取的介绍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相互印证除朱某某向顾典燃转交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丙的“代办费”为14320元外,其余部分均只有被告人顾典燃的辩解,无其他证据印证,而各被害人具体损失数额有被害人陈述及代办协议等证据证实,应按照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故除本院予以纠正的犯罪金额外,其余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顾典燃所提“我与刘某甲是借贷关系,我没有骗取他的钱;我与杨某己是借贷关系,我没有骗取杨某己现金”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犯罪金额不应包含借贷关系的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刘某甲被顾典燃诈骗的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杨某己被顾典燃诈骗的事实,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顾典燃所提“我退还曾某某17000元、罗某甲16500元、董某某17000元、江某甲20000元”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犯罪金额应扣除已退还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书证、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顾典燃于案发前退还曾某某880元、罗某甲16000元、董某某10500元,于2015年2月退还江某甲10000元,该部分退款可不认定为犯罪数额,且已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退还江某甲的金额为案发后退还,性质应为退赃,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顾典燃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顾典燃非主动到案,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幅度对顾典燃进行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iPhone手机一部(型号:A1518,IMEI:358766051774358)系顾典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典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手机一部(型号:A1518,IMEI:358766051774358),予以没收;被害人吴某乙的身份证,被害人杨某戊、骆某乙、徐某乙、董某某、王某丙、杨某丁、徐某甲、杨某戊、孙某甲、孙某甲的照片予以发还。
三、责令被告人顾典燃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678260元,其中退赔骆某某人民币10000元、杨某甲人民币18600元、张某乙人民币11600元、龚某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甲人民币16600元、杨某乙人民币10000元、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张某甲人民币15000元、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窦某某人民币18000元、杨某丙人民币20600元、陈某甲人民币5000元、符某某人民币16080元、陈某乙人民币16600元、向某某人民币16600元、李某甲人民币14320元、李某丙人民币14320元、孙某甲人民币16500元、李某乙人民币22000元、吴某甲人民币25000元、吴某乙人民币18000元、江某甲人民币17000元、孙某甲人民币16500元、王某丙人民币16500元、骆某乙人民币16500元、吴某丙人民币25800元、杨某丁人民币16500元、徐某甲人民币16500元、赵某甲人民币16000元、徐某乙人民币17500元、董某某人民币6500元、杨某戊人民币16500元、徐某丙人民币19000元、项某人民币16000元、曾某某人民币15000元、罗某甲人民币500元、李某丁人民币14600元、韦甲人民币15680元、黄某甲人民币15680元、龙某甲人民币16860元、韦某乙人民币16860元、韦某丙人民币16860元、贺某甲人民币19000元、杨某己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敏兴
审 判 员 罗益贵
人民陪审员 冷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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