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三姐、陈三妹),女,汉族,1964年3月9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现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帝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陈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某花园一居民楼二楼(某门市楼上)其住房内开设赌场,陈某在该赌场内提供麻将机、食物,让参与赌博的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9月19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账本,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倪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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