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叶某某、叶某、叶某甲、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35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人叶某乙丙,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人叶某乙丙,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

上列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乙,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丙、叶某乙、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丙、叶某乙、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丙、叶某乙、李某某共谋盗窃后,由王某乙和叶某乙分别驾驶两辆二轮摩托车,叶某乙丙、叶某乙丙乘坐王某乙的摩托车,李某某乘坐叶某乙的摩托车,五人窜至六枝特区岩脚镇野马洞阳光砂石厂,叶某乙丙、李某某负责放哨,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负责盗窃,五人将该砂石厂挖机和铲车内的四只蓄电池盗走。五人驾驶摩托车至六枝特区花园洞时,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丙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花园洞中队查获,叶某乙、李某某驾车逃跑。之后,叶某乙于案发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于8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被盗的四只蓄电池已追回并发还给野马洞阳光砂石厂。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四只蓄电池共价值人民币27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丙、叶某乙、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扳手、夹钳各一把,书证户籍查询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工程机械销售合同、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摩托车查询信息、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单位人员石某某的报案及陈述笔录,被告人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丙、叶某乙、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5)第82号关于对蓄电池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丙、叶某乙、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某乙丙、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乙、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叶某乙丙、叶某乙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叶某乙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叶某乙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

四、被告人叶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六、作案工具红色宗申牌ZS150-6B型、黑色豪爵牌HJ150-7型二轮摩托车各一辆(现押扣于六枝特区公安局,未随案移送),扳手、夹钳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芬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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