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开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35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开益,曾用名刘四平,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泗门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同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刘开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开益在六枝特区落别乡木厂村茅草坪上坟时看见毕某甲乙,因二人以前有矛盾,被告人刘开益遂用匕首将毕某甲乙杀伤。经鉴定,被害人之伤属人体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开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人刘某丁、刘某丁、刘某丁、刘某丁、毕某甲丙、毕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毕某甲乙的陈述,被告人刘开益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六)公(司)鉴(伤检)字【2015】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毕某甲乙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开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开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开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开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8止,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6日已从刑期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陈云光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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