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安峰,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贵阳市人。1991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毕节市人。1988年12月9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峰、杨志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安峰、杨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刘安峰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干井村,盗窃王某某种植培养的水黄杨盆景、杜鹃盆景、瓜子黄杨盆景各一盆,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6800元整。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安峰、杨志平先后四次在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干井村,盗窃王某某种植培养的铁杉盆景、杜鹃桩盆景、蛇皮黄杨桩盆景、罗汉松盆景、瓜子黄杨桩盆景、紫薇桩盆景、珍珠黄杨桩盆景、紫薇桩盆景各一盆,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64500元整。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安峰、杨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前科材料、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峰、杨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刘安峰盗窃金额91300元,杨志平盗窃金额645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共同犯罪四次,刘安峰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杨志平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上述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
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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