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34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德平,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筑观检刑诉字(2015)第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德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雪峰、被告人邓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邓德平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399号门面,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朱某店内的35条硬遵香烟、38条软遵香烟、23条福贵香烟、3条玉溪境界香烟、2条云烟软礼印象香烟、8条磨砂香烟、9条喜贵香烟、13条云烟软珍品香烟、3条云烟印象香烟、5条软包玉溪香烟、11条硬包玉溪香烟、4条金装芙蓉王香烟、3条软蓝芙蓉王香烟、3条软包中华香烟、1条硬盒中香烟、16盒兰馨雀舌茶叶(上述物品共计价值43791元)以及1台价值1500元的三星笔记本盗走。

2014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邓德平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云谭南路中铁逸都绿旺超市,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超市内的1000多元现金以及60多条香烟盗走。

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德平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耀苑地下停车场,采取用钳子将车窗玻璃撬坏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将被害人卢某、周某、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车撬坏,并将卢某车内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发票价值438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发票、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2015)37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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