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昌明,生于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抓获,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续华,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向本院提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明及其辩护人刘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昌明与妻子田某乙因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2月11日21时许,双方邀约到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侨心加油站见面。见面后,李昌明与田某乙的二姐田某甲发生言语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田某甲在路边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打李昌明,李昌明从裤子口袋中摸出一把水果刀将田某甲腹部刺伤,后李昌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田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系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昌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昌明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罪名没有意见。本案的发生系家庭矛盾引起的,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去接田某乙的时候,田某乙的亲戚也在等被告人,田某甲有重大的过错,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家中有二个小孩没有人照顾,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昌明与妻子田某乙因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2月11日21时许,双方邀约到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侨心加油站见面。见面后,李昌明与田某乙的二姐田某甲发生言语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田某甲在路边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打李昌明,李昌明从裤子口袋中摸出一把水果刀将田某甲腹部刺伤,后李昌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田某甲身体损伤主要位于左下腹部,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由于被锐器作用于左下腹部,然而造成左下腹部皮肤裂伤并小肠多发破裂、子宫裂伤,其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田某乙身体损伤主要在左手,其身体部所受损伤的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昌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田某甲达成调解协议:李昌明一次性赔偿田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该款项由李昌明家属于2015年12月8日当庭付清;田某甲对李昌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李昌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今后田某甲不再因此事和李昌明发生任何纠纷。以上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何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报案至兴仁县公安局真武山派出所,经兴仁县公安局审查,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昌明生于1991年6月8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李昌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4、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证实:2015年5月17日10时52分,贵州省织金县特(巡)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红色预警指令,在城关镇北大街建设银行内将在逃的被告人李昌明抓获,并将其临时拘留于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看守所。
5、现场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李昌明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丙证言:2015年02月11日21时许,我们老家的亲戚朋友都在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宋顺祥家玩,直到21 时许李昌明就打电话给田某乙叫他下楼来说接她回家,于是田明信(本案被害人田某甲,下同)就和田某乙一起下楼来,而且我们也跟着一起下楼来,田某乙和田明信下楼来之后就在公路边与李昌明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发生争吵,他们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李昌明就用他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杀伤田某乙左手二拇指和田明信腹部,我们看见她们两人的身上在流血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何某某证言:2015年02月11日19时许,我和表哥田某丁在兴仁县里仁广场玩,田某丁给我说:小玉兰(田某乙,下同)打电话给他,说李昌明(小玉兰的丈夫)要去找她麻烦,小玉兰在田明信家,我表哥说过去看一下,我就和我表哥一起骑摩托丰到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侨心加油站田明信家,李昌明马上就骑车来到田明信家门口,李昌明把车停在田明信家门口对面,下车向小玉兰走过来,李昌明走过来时我看到他手里提着一把卡子刀,小玉兰过去拉住李昌明拿刀的手,小玉兰给田明信讲:李昌明拿有刀,叫田明信不要讲活,这时李昌明叫小玉兰把他放了,李昌明讲你把我放了我不杀你,我去找别个(是指在场的田明信)。田明信听到后就说:你要杀我,你凭什么杀我。李昌明讲田明信之前讲他(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李昌明在讲话的过程中把小玉兰的手甩开,拿起刀走过去就杀田明信的肚子一刀,田某丁看到李昌明杀了田明信一刀后就用坐着的椅子去档李昌明手中的刀,田某丁和李昌明又抓扯起来,小玉兰看到他们俩个扯就上去拉,在拉的过程中小玉兰的手(没有注意是左手还是右手)被李昌明划了一刀,这时田明信已躺在地上,我们马上打电话报警,警察过来后十把分钟左右,120急救车就来了,他们来后就给田明信包扎,包扎好后送到县人民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治疗。
3、证人宋某某证言:2015年农历腊月23日的晚上,我们一家人在家里玩,李昌明打电话给了田某乙,说要来找田某乙,过了几分钟李昌明到了我家租房子住的楼下,打电话叫田某乙下楼去。我妈田某甲和我小姨田某乙,我舅舅田某丁也跟着下楼。他们下楼之后,我听到他们在楼下和李昌明吵架,声音很大,我就下楼去看一下。到楼下我看我母亲田某甲和李昌明在吵架,吵得很凶,我就找附近的人借电话准备报警,还没找得电话,我妈就蹲在地上喊我: “小丽,我被杀到了,肠子都出来了。”我就没有找电话了,跑过去抱着我妈检查她的伤情,我舅舅和小姨也过来看,这个时候李昌明就跑到对面骑着摩托车跑了。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医院的救护车也来了,我们就把我妈送到县医院检查, 医生说伤得严重要送上一级医院救治,我们就叫县医院的救护车把我妈送到州医院去治疗了。
4、证人田某丁证言:李昌明是我妹妹田某乙的丈夫,是我妹夫。2015 年2月的一天(农历腊月23日),因为第二天我哥家办满月酒,我从新龙场老家到兴仁县城来吃酒,在我哥家吃完饭之后,我到侨兴加油站旁边我姐田某甲家玩,当时我妹妹田某乙也在我姐家。我听我妹说李昌明要来接她,晚上20时左右,李昌明打电话给田某乙说他到了,田某乙叫李昌明到田某甲家楼下等他,因为平时田某乙和李昌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打架,我和田某甲就跟她一起下楼,怕他们两夫妻又吵架,下到一楼,我们站在田某甲家门口等李昌明,李昌明骑了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到马路对面,把停车停好才走过来,当时他的手是放在裤兜里的。李昌明走过来之后,田某甲就说了李昌明几句,李昌明回了我姐几句,具体争吵我内容我记不清楚了,双方都带有脏话,争吵过程中田某甲就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棍打了李昌明的肩膀位置两下,李昌明就把手从裤包里拿出来,我当时坐在后面,看到李昌明手里有刀, 就提着一张板凳过来准备制止他,没有挡住他的刀,李昌明就刺了田某甲肚子一刀,我怕李昌明又拿刀伤害田某甲,我就提着板凳去制止李昌明,田某甲蹲在地上喊:“我被杀到了。”我又转身去看田某甲的伤情,喊叫旁边的人报警,李昌明就趁我们其他人在检查田某甲的伤情的时候骑着摩托车跑了。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救护车也来了,田某甲就被送到医院去救治了。
5、证人田某乙证言:我曾用名田明琴,2015年2月11日19时许,我在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洗布塘丫口我姐田明信家,我老公李昌明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并叫我回家,我说我在兴仁,是你叫我永远不要回家的,如果要叫我回家就叫起一个人一起来接我。他说叫起一个人来不可能。我说不请起人来我就不回去,李昌明就说不回家也可以,说一会来找我,然后他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半小时左右,李昌明打电话说他已经到兴仁桥兴加油站了,叫我下楼去,我下楼后看见他骑着车在黔兴修理厂门口,他在电话里叫我下去,我没有下去,我和他说我在停车场门口,李昌明看见我了就走过来, 我姐田明信对他说人在这里,现在把人交给你,以后不要来找我了,李昌明什么都没说,从衣袋里掏出一把跳刀刺向我姐小腹, 我看见我姐被刺伤,赶紧上前去拉住李昌明的手,李昌明又用跳刀将我左手食指和中指割伤,之后他就骑着车跑了,有人打电话报警,一会警察到现场把我们送到了医院。我食指和中指的胫被割断,我姐的肠子被杀出来了,现在人在兴义 医院,情况我不清楚。李昌明杀伤我们后把刀带走了。
6、证人李某某证言:李昌明是我大儿子。他2015年2月10日出去之后一直未归家,他出门的时候说是去接他妻子田某乙。2015年2 月11日晚上,我们村支书余成富和我说我儿子李昌明在兴仁现场把他妻子田某乙和田某乙的姐姐杀伤之后就跑了,我当时就打电话给他,但是电话打不通。李昌明杀伤田三琼, 10多天前就民事赔偿与田三琼家协商过,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李昌明系成年人,我们私下达不成协议,就由法院判,由李昌明自己承担他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被害人田某甲陈述:我叫田某甲,曾用名田明信。2015年2月11日19时许,我妹在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洗布塘丫口我住的地点对我说,她丈夫李昌明要来找她,我妹和我说完之后就下楼去见李昌明,我怕他们打架,就跟着我妹田明琴(田某乙)下楼来,我们下楼后看见李昌明骑一辆白色踏板车在黔兴修理厂门口,他看见我们下楼后就从摩托车上下来,气呼呼地朝我和我妹走过来,他走到我们面前,我就对李昌明说:“妹,你们不能因为一点事情闹得这么僵,你是个男人,低个头不行吗?你不要像婆娘一样,怪这个怪那个的”,我说完后他一句话也没说,他就用东西刺向我,我没看清是什么东西,我弟田文举用凳子去挡,没有挡住,我就被李昌明用东西刺中我,之后我从旁边抓住一块木方打他的手,不知道有没有打中,之后我就晕倒了。我肚子被刺伤,其他人有没有受伤我不清楚,我受伤后就晕了。(第二次陈述)2015年农历腊月23日(公历时间我记不清楚了)19时许,我从外面回到我在侨兴加油站旁边租住的房屋,我妹妹田某乙和我说李昌明要来找她,因为他们两夫妻一直感情不好,我怕田某乙出事情,我就和田某乙一起下楼去等李昌明,我女儿宋某某也和我们一起下楼。下楼之后李昌明打电话给田某乙问她在什么地方,田某乙说在我们租房子住的这边,李昌明就骑着一辆白色的踏板车到马路对面,把车停了,过马路朝我们走过来, 当时他很生气。李昌明走到我们面前的时候,我就说:“你们有什么事情好好讲清楚,不要像个婆娘一样,反反复复的。”李昌明就说脏话骂我,我被骂之后很生气,就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棒棒打了李昌明的肩膀位置一下,李昌明就从裤包拿了一把刀出来捅了我小腹部一刀,我在和李昌明说话的时候,我弟弟田明举就已经下来了的,田明举看到李昌明拿刀杀我,就在路边提了一张凳子去档李昌明拿的刀,何某某和我么叔田某丙听到吵闹声也从楼上下来了,看到李昌明拿刀杀我,田明举怕他继续拿刀杀人,就和李昌明扭在一起制止他,我蹲在地上喊我女儿:“我被杀到了, 快点打电话喊救护车。”田明举、田某乙跑过来看我伤得严重不, 李昌明就趁这个时候跑到他摩托车那里,把摩托车发动后汽车跑了。
李昌明杀伤我,造成我损失医疗费38000余元,还有其他的护理费、误工费,我还要去做一级伤残等级鉴定,10 多天前就民事赔偿与李昌明的家属协商过,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李昌明供述:我是因为和我老婆田某乙家二姐打架的事情被带到兴仁县公安机关的。因为我长期在外地打工,两个小孩都是我母亲和我妻子田某乙照顾,从2014年12月份开始,田某乙家二姐给她在兴仁县城找了一份工作田某乙就到兴仁打工,平时很少回新龙场老家看过两个小孩。2015年1月16日的时候,我和田某乙的儿子、女儿都生病,我和我母亲在家照顾小孩,我母亲打电话叫田某乙回家帮忙照顾两个小孩,田某乙当时答应说好,后来我和我母亲带两个小孩到兴仁县城的医院检查,田某乙也没有去,后面也一直不管小孩的事情。我当时很生气就打电话质问田某乙为什么不管孩子,从这次事情开始我们就一直吵架,田某乙也一直没有回过家,一直在兴仁县她二姐家里住。我在兴仁县的一个工地上找到田某乙,我叫她回家她不回,我当时还打了她一耳光,她也没有跟我回家。后来我到田某乙二姐家找过她一次, 她和我见面的,我叫她回家她不回。因为多次到田某乙二姐家找她回家,她都不同意,她二姐还骂过我几次,我们的矛盾就逐渐的加深了。一直到2015年2月11日的下午,我在新龙场我家里打电话给田某乙,叫她回家,打第一次电话的时候田某乙不愿意回家,我们在电话里吵了几句我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十几分钟, 田某乙打电话给我,说她回家可以,我要去兴仁县城接她。我问田某乙在什么地方,她说在二姐家,我就骑了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到了洗布塘丫口的一家修理厂门口,我打电话给田某乙,说我到了,在修理厂门口等她,她叫我上去她二姐家门口,我走到侨兴斜对面的一个停车场那里,看到田某乙和她二姐、二姐夫、 哥哥、么叔,还有她二姐租房子的房东站在一起,我就把车停在路边,走过去喊田某乙和我回新龙场,她二姐和她哥哥就开始骂我,还指到我脸上来,我就说你今天已经指到我脸上了两次了(意思就是再指我就要对她不客气了),田某乙家二姐就说我有点 “古”,在地下捡了一根木方来打我的面部,打了第三下的时候, 我把手放在裤包里捏着我的一串钥匙,钥匙上挂得有一把水果刀,田某乙一直抱着我的左手臂,她二姐在打我的时候,我就说: “你最好不要打我了,要不我对你不客气。”她姐也没有管,准备继续打我,田某乙家么叔准备过来堵我,不给我跑,她哥哥侄女也拿着木方准备过来打我,我就从裤包里摸出一把水果刀出来提在手上,朝田某乙家二姐的身上刺了一刀,具体刺在什么位置我不清楚,田某乙抱着我左手和我说:“我晓得你带得有刀的, 你看我手都出血了。”我当时没有看到田某乙的伤,我刺了田某乙家二姐一刀之后,她哥哥他们还在准备继续打我,我就一直往后面退,退得两、三米之后,田某乙家姐突然蹲到地上喊:“快点打电话喊救护车,我被杀到了。”其他人就没有管我了,跑过去看田某乙家二姐了,我趁这个时候就骑车跑了。我使用的水果刀是一把银色的水果刀,可以折叠,折起来的时候有8公分左右长,刀叶有7公分左右长,刀打开之后总长度在15公分左右, 就是很普通的那种水果刀。我刺伤田某乙家二姐后,骑车往大街上跑,跑到肖家湾下面一点的一个路口时骑车摔倒了,车钥匙也从车上摔下来,钥匙扣也掉断了,当时我一心只想逃跑,就只把车钥匙捡起来继续骑车跑,其他东西没有捡,水果刀也没有捡。 后我到贵州织金县,因为不敢找长期的工作,就一直在织金找短工做做一天结了当天工资就换下一处,一直到我被织金警方抓获。
(五)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田某甲身体损伤主要位于左下腹部,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由于被锐器作用于左下腹部,然而造成左下腹部皮肤裂伤并小肠多发破裂、子宫裂伤,其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田某乙身体损伤主要在左手,其身体部所受损伤的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李昌明及其被害人田某甲。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李秀锦家房屋前的道路上。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对证据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辩护人出示证据:
1、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昌明与被害人田某甲达成调解协议:李昌明一次性赔偿田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该款项由李昌明家属于2015年12月8日付清;田某甲对李昌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李昌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今后田某甲不再因此事和李昌明发生任何纠纷。以上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2、兴仁县龙场镇大屯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户口簿复件证实:兴仁县新龙场镇大屯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李昌明在其辖区内没有吸毒、贩毒、犯法犯罪行为记录;李昌明与田某乙双方自由恋爱,生育有子女两个,长女李长秀、长子李长林,两孩已上报为留守儿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对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没有异议,称该两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是相关的职能部门出具,不能证明相关内容,且与本案无关联性,经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二份,没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对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均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明故意伤害田某甲身体,致田某甲重伤二级,田某乙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昌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李昌明持刀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昌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与被某某亲属关系,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对被告人李昌明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罪名没有意见。本案的发生系家庭矛盾引起的,导致本案的发生,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家中有二个小孩没有人照顾,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的实际,予以采纳;其所提:“被告人去接田某乙的时候,田某乙的亲戚也在等被告人,田某甲有重大的过错,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到达现场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错中被害人随手捡起旁边的木棍打被告人,之前并没有预谋,只是发生争执后才偶然发生的,因此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但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 “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的建议,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希圣
审 判 员 任 玲
人民陪审员 杨清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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