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仕通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28
公诉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开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人,住贵州省黎平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黎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龙泽,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东南检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及指定辩护人龙泽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甲因担心与妻子离婚后,儿子石某乙判给其妻抚养,于2014年7月10日在其家掐石某乙颈部,致石某乙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照片、证人吴某甲、石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石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起因是因家庭矛盾引起,孩子是石某甲与妻子间家庭矛盾的牺牲品。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石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石某甲与吴某甲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正月结婚。2011年12月5日二人的儿子石某乙出生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吴某甲遂于2013年初外出广东佛山打工,2014年初回家过年后即向石某甲提出离婚。石某甲不答应离婚。吴某甲起诉至黎平县人民法院诉请与石某甲离婚并请求石某乙的抚养权。黎平县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于2014年7月9日通知双方到法庭,组织双方调解,石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通知8月7日开庭。7月9日,石某甲从水口法庭回到家后想不通离婚的事,就有了杀死石某乙的想法。7月10日早上,石某甲起床后走进石某乙睡觉的房间,用双手使劲掐住石某乙的脖子,一直掐到石某乙脸色发青,估计石某乙已经断气了,才松开双手。石某甲杀死石某乙后从家里拿了一把柴刀离开现场。7月11日石某甲在黎平县建设银行取款2000元并于7月12日购买了当日13时30分发往东莞的客车票准备离开黎平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石某乙系生前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并颈椎脱位、颈髓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诉讼程序类证据。

(一)、黎平县公安局接受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提押证、拘留文书、逮捕文书、起诉意见书、归案说明。证明本案是石某乙于2014年7月10日10:38电话报警被发现,同日立案,7月12日12时许,公安人员于黎平县德凤镇车站旁的保险公司门前将被告人石某甲抓获。同一天,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送看守所羁押,经依法延长拘留期限,7月22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5日对其采取逮捕措施。9月24日,黎平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侦查机关已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讯问依法进行。

(二)、询问通知书。证明本案证人证言是依法通知后进行询问。

二、主体证据。

(一)、被告人户籍证明石某甲系1981年9月25日出生,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卡证实:石某乙,男,2011年12月5日出生,生前住黎平县雷洞乡,系石某甲与吴某甲之子。

(三)、(黔东南)公(司)鉴(法物)字【2014】153号鉴定文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石某甲、吴传连是石某乙的生物学父母。

三、认定石某甲故意杀人证据。

(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现场检验单位黎平县公安局,检验时间2014年7月10日14时02分到15时50分,检验人丁振平、杨明、杨晓华、黄天宏,见证人石仕刚、石家川 )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黎平县雷洞乡德丰村石某乙家,经现场调查石国辉是死在石某乙的卧室床上的,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现场与当事人陈述一致,有现场图及照片10张为证。

(二)、贵州省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黎)公(司)鉴字(尸)字[2014]007号。(鉴定人杨明、杨晓华)证实石某乙死亡性质属他杀,生前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并颈椎脱位、颈髓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应当为被害人最后一次用餐后4小时以上。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石某丙(女,59岁,石某甲的母亲。)于2014年7月10日向公安机关作证,证实:我是和孙子石某乙一起睡的,早上起来我还喂石某乙一瓶爽歪歪牛奶,我哄他睡后,儿子石某甲要我去煮早餐,我煮好早餐就要石某甲来吃,他不吃就背一把柴刀出门。我去叫石某乙,发现他不应我,觉得不对劲,就翻他眼睛看,已经泛白了,我丈夫石某丁听见我哭,就来看,后来村卫生员石某戊和村主任石某己来,经过抢救,发现石某乙已经不行了,石某戊就打电话报警了。当天只有石某甲、我和石某乙在家。石某甲与儿媳妇吴某甲闹离婚,吴某甲住娘家,因为争抚养权,石某甲想带石某乙外出躲,被我们阻止。

2、证人吴某甲(女,36岁,雷洞乡德丰村三组,石某甲的妻子,石某乙的母亲)证言。

2014年7月11证言证实:2011年农历正月的时候,我和石某甲经人介绍就结婚了。结婚之前我和石某甲只见过一面,而且也没有谈恋爱的过程。结婚后,当年农历11月份,我和石某甲的儿子石某乙就出生了。因为我之前和一个来雷洞修公路的浙江人结婚了,后来离婚了。这次跟石国辉结婚,我是打算将就嫁给这个人过完下半生。刚开始我和石某甲结婚,双方不是很了解,我们两人相处还可以。因为石某甲这个人话比较少,又没有主见,他平时都听他爸妈的话。自从我生了石国辉后,为了打算安稳地跟石国辉过一辈子,我也跟石国辉把户口上了,我就去做了结扎手术。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有了石某乙后,他爸妈经常指责我,他爸妈骂我的时候,石某甲一点都不帮我说话,有时候我和石某甲也吵架。所以石某乙1岁零4个月的时候,好像是2013年农历2月份的时候,我一个人去广东佛山打工了。在打工的时候,我也曾经打过两次电话给石某甲,但是电话里我跟石某甲基本上无法沟通我和他家人之间存在问题的情况,因为出门之前我就有了跟石某甲过不下去的想法,与石某甲沟通不下,我也就有了与石某甲离婚的想法。说实话,从一开始,我和石某甲就谈不上有什么感情。

7月16日证言证实:我想不通他为什么要把石某乙杀死。我到法庭起诉离婚时,我是要求把孩子判给我抚养,因为我已经结扎了。但是法庭要是把孩子判给石某甲,我也是同意的。我们在法庭上协商时,我还给石某甲讲:你养得起孩子可以给你,你养不起就给我,要是石某甲抚养石某乙的话,我还可以出抚养费给他,一直到孩子18岁。当时石某甲什么话也不讲,只是不肯和我离婚,我真的想不到会出这种事情来。

3、证人石某庚(男,35岁,石某甲的表兄)证言证实:知道石某甲与吴传连在闹离婚,还要我帮找律师,2014年7月10日接到石某丁的电话,才知道石某甲将儿子石某乙杀死了。

4、证人石某辛(男,29岁,石某甲的弟弟)证言证实:哥哥石某甲与嫂嫂吴某甲在闹离婚,争侄子石某乙的抚养权,还想带石国辉外出,被我劝回家了。2014年7月10日接到父亲石某丁的电话,才知道石某甲一时想不通将侄子石某乙杀死了。

5、证人石某丁(男,62岁,石某甲的父亲,石某乙的爷爷)证言证实:儿子石某甲与儿媳吴某甲在闹离婚,吴某甲回娘家住了,双方在争孙子石国辉的抚养权,2014年7月9日双方还到水口法庭去讲离婚的事,当晚石某甲均表现正常。2014年7月10日上午,我上山去割草了,有石某甲、石某乙和我妻子石某丙在家,约8点钟,我担草回来,还看见石某甲背一把柴刀上山去了,后我找村主任石某己来我家,讲了石某甲与吴某甲在闹离婚的事,他建议我请一个律师来帮忙。石某己走后,我去磨刀,就听见我妻子石某丙在喊孙子,后听见哭声,我跑进房去,将孙子从我老婆手中接过来,发现已经没有心跳了,我通知村卫生员石某戊和石某己来,他们来看后,讲我孙子已经死亡了。于是就报案,后政府和派出所就到了,石某甲也不见了。

6、证人石某己(男,35岁,德丰村民委主任)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早上9点过钟,石某丁找我到他家讲他儿子石某甲与儿媳吴某甲在闹离婚的事,我还建议他们找律师,后他就回家了,后听到石某甲的母亲石某丙在哭,我又跑到他家去看,看见石某丙在抱着孙子石某乙在大声哭叫石某乙,我看见石某乙已经没有气了,他的嘴唇已经是紫色的了。一直找不到石某甲,大家就怀疑是石某甲因为离婚和抚养权的问题想不通,拿药给石某乙吃造成死亡,我向派出所报案的。

7、证人石某戊(男,43岁,德丰村卫生员)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早上9点过钟,后听到石某丁家有人在哭,就和石某戊一起去看,看见石某丙在抱着孙子石某乙在走廊上哭,石某乙没有任何反应了,我就要石某丙将石某乙放在桌上,我进行检查,发现石某乙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了,我讲已经没救了,已经死亡了,我就离开他家了。怀疑是石某甲因离婚问题作案后跑了。

8、证人吴某乙(男,65岁,石某甲的岳父)证言证实:女儿吴某甲嫁到石某甲家后,石某甲及其家人对她不满意,经常指责她,后来吴某甲就想离婚,石某甲不同意。所以吴某甲才到法院起诉离婚的。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含视频资料):

2014年7月10日凌晨3点,我醒来睡不着,我想了很多事情,就一直迷迷糊糊的睡觉到早上6点左右,我就起床了,到我妈妈和我儿子睡觉的房间,当时我爸爸已经起床去割草了。我就叫我妈妈起来做油茶吃,我妈妈起床后就下一楼厨房去做油茶,我儿子石某乙还睡在床上,没有醒。我就走出我妈妈和儿子睡觉的房间。当时我想我老婆吴某甲要跟我离婚,法院要判儿子石某乙给她,我想不通,法院判儿子给她,我就没有儿子了,法院判儿子给我,她又是已经结扎了的,没有生育能力了,那么她就没有儿子了,我想我们两个人都没有儿子算了,于是我走进石某乙睡觉的房间,石某乙睡在床上没有醒,当时我站在床边看着他的眼睛,我脑子里一片空白,我就想把他杀死算了,让我和吴某甲两个人都没有儿子。我就用双手使劲掐住石某乙的脖子,大约掐了10多分钟,我掐石某乙的过程中,他睁开眼睛醒过来了,舌头也伸出来了,他没有哭,手脚没有动,只是嘴巴里发出“呃”、“呃”的声音,我用双手掐住石某乙的脖子一直掐到石某乙脸色发青,我估计石某乙已经断气了,我就松开我的双手并且用双手摇了摇石某乙的身体,石某乙已经不能动了,我用手将石某乙的眼睛抹闭上。然后我又用棉毯盖住石某乙的脸部至膝盖的位置。然后我就直接下楼,我在一楼吃了一碗油茶后,我就拿了家里的一把柴刀就跑上山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五)书证。

1、黎平县人民法院水口法庭提供石某甲与吴某甲离婚案相关诉讼资料,证实吴某甲起诉石某甲离婚,吴某甲要求石国辉的抚养权。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黎平县支行提供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案发后的2014年7月11日,石某甲取款2000元的情况。

3、当场从石某甲身上搜出黎平县到东莞的车票一张,售卖车票广告名片一张,石某甲使用的手机一部,并读取了手机信息内容。证实:石某甲已经购买黎平县到东莞的车票,准备外逃;手机信息内容主要是石某甲与吴某甲正在闹离婚的相关内容。

4、随案移送清单 证实:扣押的车票及名片、手机已经随案移送,另有6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录像随案移送。

经对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查,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合法程序收集取得,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互为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证实被告人石某甲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石某甲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因是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石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对石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振 宁

审 判 员  汪 汕  

代理审判员  陈 生 燕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向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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