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文明,别名文明,绰号“肥仔”, 1976年8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伟。
被告人曹后刚,曾用名曹厚刚,别名“阿刚”、“阿伯“, 1977年8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东南检公诉二处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文明、曹厚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高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文明及其指定辩护人陆伟、被告人曹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曹后刚在接到吸毒人员廖某某(另案处理)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便联系其上家被告人曾文明购买毒品。1月9日晚12时许,曾文明驾驶租赁的本田锋范轿车(车牌为×××)携带毒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柳州市到三江县,并在三江县城将41.7克冰毒及1.8克麻古(冰毒片剂)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曹后刚。曹后刚在购得毒品后,又借用曾文明租用的轿车携带毒品到从江。1月10日凌晨3时许,曹后刚抵达从江龙腾大酒店402房间准备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41.7克及麻古(冰毒片剂)1.8克,同时从其租住的广西三江县古宜镇苏城小区27栋402室搜出毒品冰毒13.4克。同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后刚的配合下抓获了曾文明,并从其租赁的轿车上查获毒品冰毒674.6克。
另查明,曾文明为获取暴利,于2013年年底从广东购得大量冰毒后准备到广西柳州市进行贩卖,后经唐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曹后刚,并于2014年元旦节左右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了冰毒50克给曹后刚,曹后刚在购得毒品后又对毒品进行了贩卖,其中于2013年12月底贩卖冰毒10克给吸毒人员廖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文明、曹后刚为获取不法暴利,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文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文明没有前科,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车上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后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廖某某(另案处理)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贵州省从江县公安民警抓获,为获得从轻处理,廖某某用手机联系其上家被告人曹后刚,称有老板需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片。曹后刚答应后,又用手机联系其上家被告人曾文明向其购买。1月10日凌晨,曾文明驾驶租赁的本田锋范轿车(车牌为×××)携带毒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柳州市到三江县,并在三江县城将41.7克甲基苯丙胺及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曹后刚。随即,曹后刚借用曾文明所租的轿车,由朋友杨顺林驾驶前往从江县交易。当日凌晨3时30分,曹后刚抵达从江县城龙腾大酒店8802房间准备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1.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同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后刚的配合下抓获被告人曾文明。稍后的18时21分,公安民警在广西三江县古宜镇对曹后刚租住的苏城小区27栋402室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3.4克。1月13日,公安民警从曾文明租赁的本田锋范轿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袋共674.6克,成分含量均超过76.58%。
另查明,被告人曾文明因赌博欠下巨债,为获取暴利,于2013年11月从广东省陆丰市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800克到广西柳州市进行贩卖,后经唐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曹后刚,并于2013年12月下旬在广西三江县城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曹后刚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曹后刚随后又对该毒品进行了贩卖,其中一次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甲基苯丙胺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从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系由从江县丙妹镇派出所查处廖某某吸毒治安案件牵出及抓获二被告人的过程。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本案被告人曾文明、曹后刚被拘留、逮捕和移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和通知家属等情况,程序合法。
3、户籍证明,证实本案二被告人均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从公(刑)堪【2014】010013号现场勘查记录、图示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毒)【2014】Q002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1月10日4时45分至6时05分对抓获曹后刚的现场即位于从江县丙妹镇建安路的龙腾大酒店8802房间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客房西墙边上摆放有一床……该床上东北侧摆放有一黑色塑料袋,该黑色塑料袋内有两个透明色塑料包装袋,其中一个透明色塑料包装袋内装有晶状体冰毒疑似物(编为1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另一个透明色塑料包装袋内装有19颗直径为0.6cm红色颗粒麻古疑似物(编为2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经当曹后刚面称量,1号物证净重4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物证净重1.8克,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已通知曹后刚本人。
5、从公(刑)搜查字【2014】1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毒)【2014】Q002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1月10日18时21分至19时37分对曹后刚租住的位于广西三江县古宜镇苏城小区27栋402室进行了搜查, “在北屋北墙窗台上的一个棕色旅行箱的夹层内搜出一中等大小封口塑料袋,内有冰毒疑似物约四分之一袋;在位于该室中间的一四方白色泡沫上有一小玻璃瓶,内有少量晶状体冰毒疑似物;在南墙下一布衣柜内悬挂的一件绿色夹克(男式)左边外侧的口袋内搜出五个小封口袋,内装少量晶状体冰毒疑似物;在东墙音箱下有一个小封口袋,内有少量晶状体冰毒疑似物。经当曹后刚面称量,分别净重8.4克、0.5克、4.3克、0.2克,共计净重1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通知曹后刚本人。
6、、从公(刑)搜查字【2014】2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毒)【2014】14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1月13日17时35分至18时5分对曹后刚驾驶到从江县城的本田牌轿车(车牌为×××)进行搜查,查获三大一小透明塑料袋,均装有冰毒疑似物,经当曾文明面称量, 分别净重289.3克、325.3克、59克、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7.11%、79.52%、77.72%、76.58%,已通知曾文明本人。
7、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收据、从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证实从江县公安局已将查获冰毒55.1克、麻古1.8克(曹后刚)和冰毒655克(曾文明)上交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另有冰毒0.6克用于抽样鉴定,19克存于从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保险箱,用于缉毒犬日常训练。
8、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为吸毒于2013年1月8日晚10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为立功哄骗其上线即本案被告人曹后刚至从江县将其抓获的详细经过和曾向曹后刚购买一次毒品的事实。⑴被抓当晚即2013年1月8日晚,称有老板要购买毒品,用159XXXXXXXX号码打曹后刚电话134XXXXXXXX叫其带40个冰毒到从江来,为增加可信度,并发一条短信叫其再多带20个麻古来从江,谈妥价格是280元一个(指一克冰毒)。⑵1月9日曹后刚答应廖某某除其要求的毒品外,另用180XXXXXXXX号码给廖某某发了一条短信“我带二十个红的这个是搞拐的”,意思是最好的麻古。⑶1月10日凌晨4点钟左右,公安民警在从江县丙妹镇龙腾大酒店8802房间将曹后刚抓获,在其上衣左侧内包查获一个褐色塑料袋,里面发现有冰毒和麻古。⑷大约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其乘一辆出租车在广西三江古宜镇西尤村村口向曹后刚购买了10克冰毒,具体花多少钱记不清楚了。⑸2014年1月13日廖某某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我见的是九号到从江买药的那个”即曹后刚。
9、杨顺林证言,证实其与“阿刚”(曹后刚)是一般的朋友关系,“阿刚”走路有点跛脚的样子。2014年1月9日晚上12点过(即1月10日凌晨0时多一点),其接到“阿刚”的电话后,与“阿刚”在广西三江县“鸟巢”旁边的街边汇合,驾驶一辆小车送“阿刚”到贵州从江县接一个朋友,刚到几分钟就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
10、陈安粮的证言,证实曾文明自称是做木材生意的,经常需要车跑业务,在其开办的宏腾汽车租赁部(位于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连续租过两次车。2013年12月26日,曾文明嫌第一次租赁的马自达轿车耗油,在退租后接着又向其租了一辆车牌为×××的蓝色本田锋范牌轿车,也就是从江县公安局扣押的这辆轿车。
11、唐某某(别名唐思、“小胖”)证言及指认照片:我是在2013年的12月认识曾文明的。曾文明讲他没有钱用了,要把毒品卖出去才有钱用,并讲可以从中给我介绍费。我讲我在三江认识曹后刚,曹后刚也是吸毒的。这样在12月13号我就和曾文明一起到三江县,住在风雨桥国际大酒店402房间。曾文明拿了一小包冰毒给我,喊我去找曹后刚。我带着毒品到曹后刚租的房子那里找到他,曹后刚当时就用我带给他的毒品来吸食,试毒品。我对曹后刚讲,如果觉得我给他的冰毒好的话我就介绍他和曾文明相互认识,并把我和曾文明的酒店名称和房号讲给他听。到晚上曹后刚就到酒店来找我们,当时他们并没有交易,当晚曾文明就连夜回了柳州。我在三江住了两天后就回到了柳州。我回到柳州的第二天,也就是曾文明和曹后刚认识过后的第四天,曹后刚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买点冰毒,叫我和曾文明把冰毒带到三江县。然后我把曹后刚需要买毒品的事跟曾文明说,并把曾文明的电话发给了曹后刚,让他们自己联系商量交易细节。下午一点种左右,曾文明来找我,见面之后问我还有钱用没。我说没有了,他就拿出200元钱给我,然后他自己一个人开车送毒品去三江县给曹后刚了,具体怎么交易我不清楚。2014年元旦节前两天,曾文明发信息给我,讲今天要去三江给曹后刚送毒品,问我要一起回三江老家不,我讲要回去,然后我和曾文明一起开车送毒品给曹后刚。当时我们住在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晚上我接到公司电话说明天要开会,所以第二天我们一起开车回柳州,在经过融安县的时候,曾文明说他有事情,我就下车自己坐车回柳州。元旦节的早上我一个人坐班车回三江,曾文明给我发信息,问我还有钱回高基,老家没,我说没有了,曾文明喊我去跟曹后刚拿500块钱。见到曹后刚后,他递给我300元钱,我当时想可能是曹后刚把上次借给我开房的200块钱扣除了。这次以后,我就很少和他们联系了。
曾文明给过我蛮多次钱,一次是我陪他在柳州吸毒,他给了我400元。后来又一次在三江陪他睡,他给了我200元。还有其他记不清楚了。曹后刚第一次给我在风雨桥大酒店垫付200元的住宿费,元旦节又给了我300元回高基老家。
2014年3月2日,唐某某指认其介绍曾文明与曹后刚认识的地点是在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
12、曹后刚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⑴关于与廖某某的毒品交易
前两天从江这个朋友,他用(翻看手机)159XXXXXXXX的 电话号码给我打电话,就是在龙腾酒店802房间和我一起被你们抓住的这个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向跟我买点冰,还说是有个老板想要40克,开始说好是250块钱一克,后来又加到280块钱一克,一万块钱的货吧,这两天我们一直在联系,有时候打电话有时候发信息。所以我就拿了40克冰送上来卖给他。我去拿麻古和冰一共开了3800块钱。我是12点以后才拿到的货,然后我就叫我这个朋友帮我开车送来从江。到从江的时候应该是4点钟左右吧……我一进城的时候我就打4737的号码……你们抓住我的时候我是把这些毒品放在我外套的左边内衣兜里的。毒品是分别用两个白色的封口塑料袋装的,大的袋子是装的冰毒,小的袋子是装的麻古,然后这两个袋子的外面我又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包装的。
我不知道他(指廖某某)的名字,身高1米6几左右,身材偏瘦,讲话是从江口音,我和他是在广西三江县玩打渔游戏时候认识。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钟左右,当时天有点黑了,他打出租车到三江县古宜镇西尤村村口找到我,他下车过来拿毒品,我大概拿出10克的冰毒给他,当时他没有给我钱,当时他好像说是怕车上的人知道他是来拿的毒品。我当时站的地方离出租车大概十米远,看不清楚车上还有没有人跟他一起来。
杨顺林知道你来从江做什么吗?因为我和他吸食过几次毒品,他知道我卖冰毒,所以这次他应该懂得我来从江是为了送毒品的,我当时没有跟他讲我具体是送什么东西到从江。
2014年1月13日曹后刚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廖某某(3号)“就是跟我买毒品的那个从江人”。
⑵关于与曾文明的毒品交易
(我跟曾文明)大概一个月前(2014年1月10日前)认识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那天下午我在我租房子那里,三江的一个喊“小胖”的妹仔就到我租房子这里来,讲认识一个有东西卖的人,东西还蛮便宜的,讲介绍我认识。然后“小胖”就拿点药给我试药。我试这个药后觉得这个药一般,但是价格便宜所以我觉得要了。到晚上我跟小胖电话联系后我就到风雨桥国际大酒店那里和他们见面,好像是在四楼的一个房间,具体是四零几号房间我就记不得了,这是我第一次见到曾文明。当时房间里就有我和曾文明还有“小胖”,我和曾文明在谈事情,“小胖”在玩电脑还是手机,我有点记不清楚了。我和曾文明谈了蛮久,后来是因为我暂时没钱,所以就没有谈成,我就回去。到了第二天下午,应该是曾文明走了,“小胖”还在酒店里住,她打电话给我,讲是她只有住宿的钱了,没有钱交押金,叫我去帮她交200块钱押金,讲退房后再把200块钱退给我,我就去帮她交了押金。这200块钱直到后来交易成功后,才从应该给“小胖”的介绍费里扣除了。得了两三天后我打电话给“小胖”讲我决定跟曾文明买50克的药,喊“小胖”跟曾文明讲,然后我还喊“小胖”给曾文明的电话给我,但是我没有打电话给曾文明。到了晚上12点钟过后,曾文明跟我打电话,讲他在宜家酒店,但是房间号我记不清楚了。我就去房间里跟曾文明拿了50克的药,这个药是用白色的封口塑料袋装成一袋,外面好像还用尼龙袋装的。当时我就开了一部分钱给他,好像开的是两千五百块还是两千六百块我记不清楚了。反正这次的钱我是分两次开给曾文明的。这次是他一个人来的三江,“小胖”没有来。我记得还有一次是“小胖”送药过来给我的,也是50克,但是时间、地点我都记不清楚了。我是1月10日被从江县公安机关抓获,“小胖”给我送毒品来的时间大概是被抓的前十天左右。我只记得是在三江县城“小胖”给药给我的,但是“小胖”只是送药来给我,我没有拿买药的钱给小胖,我是后来拿钱给曾文明的,但是是什么时间拿的我记不清楚了。
在1月9号你跟曾文明买毒品的过程?当时天太黑我也不注意看,我只知道是用一个硬纸盒装的,外面没有什么东西捆绑,我当时把纸盒打开后就拿到一袋冰毒和一小袋麻古,拿到纸盒后就把纸盒丢到车子外面去了。当时我是跟曾文明买40克冰毒,麻古他不要钱,是送我的。当时曾文明是坐在驾驶位置,我是坐在副驾驶座位,我先是开了4000块钱给曾文明,因为我开了4000块钱后我身上就只有100块钱了,我就跟曾文明讲我没有钱用了,喊他给我200块钱用,结果他就从我开给他的4000块钱里拿了200块钱给我,所以我实际上开了他3800块钱。
2014年1月13日曹后刚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曾文明 “我指认,以上3号就是文明,就是他卖毒品给我”。 2014年1月26日曹后刚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唐某某“我认识出5号是小胖就是介绍我和曾文明认识的那人”。
13、曾文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⑴关于毒品来源
大概两个多月前(指被公安民警抓获前)在柳州一个麻将馆里认识一个叫“五哥“的广东人,“五哥“知道其赌博欠了将近十万块钱,就蛊惑其贩卖毒品。其通过“五哥“到广东陆丰用3.2万元以每克40元的价格购买了800克冰毒,回到柳州等地贩卖。这3.2万元,至被抓获时先后付了5000元和10000元给“五哥“,尚欠卖家1.7万元未付。
⑵关于与曹后刚的毒品交易
回到柳州一个星期这样子(指从广东陆丰购买毒品回来),我就认识了一个三江的妹仔(指唐某某,即“小胖“),她就说她认识一个叫“阿伯“(指曹后刚)的人是卖这些的,帮我问问看他要不要。我就跟这个妹仔一起去的三江。我和“阿伯“的第一次见面就是在风雨桥国际大酒店。当时开好房以后,“小胖“就和“阿伯“联系,当时我还拿了一个小包子,大概一克不到的样子给“小胖“,叫“小胖“带去给“阿伯“,叫“阿伯“试药。因为房间是用我身份证登记的,我怕在酒店里试药出问题,所以我才叫“小胖“带药过去给“阿伯“试的。到了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阿伯“才来到酒店。“阿伯“来以后,房间里边就只有我和“小胖“还有“阿伯“。当时谈了大概有两个小时,不过这两个小时不光是谈毒品交易,还聊了别的。我们他毒品交易的时候,主要是围绕价格和付款方式谈的,后来他也没有表态,就说如果他决定要的话会跟我联系。就这样,这次没有谈成。当晚我接了一个朋友的电话,然后我就连夜回了柳州,好像是12点钟左右离开的三江。我走的时候还没有退房,就把房间留给了“小胖“。后来我才听“小胖“说,“小胖“第二天也没有退房,还欠了200块的房费,她还是跟“阿伯“借的200块钱开的房费。“阿伯“考虑了两天后才跟我买了50克,我是100块钱卖给他的,总共是5000块钱。我叫“小胖“陪我一块从柳州到三江去交易,“小胖“说她没有时间,我就一个人来三江县跟”阿伯“交易的。我送到三江给他的时候,他开了我2600块钱,剩下的2400是后来我到三江的时候叫他给我,他就给了我1900块,因为他帮我拿了500块钱给“小胖“作了介绍费,就这样算是给了我5000块钱。我自己也拿了500块给“小胖“,实际上那次卖东西给”阿伯“我就拿到4000块钱。
到了元旦节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曹后刚联系我,说要买药,我就告诉“小胖”,然后“小胖”就和我一起去三江了。到三江后我还想去风雨桥国际大酒店,但“小胖”说那是大酒店不方便,“小胖”就带我去另外一家酒店。这个酒店的名字我记不住了,到酒店的时候应该是晚上12点多1点钟吧, 我叫“小胖”跟曹后刚联系,然后是“小胖”把药带过去给曹后刚的。在电话上曹后刚说是要50克,所以我叫“小胖”带过去的也是50克,他们在什么地方交易我不知道。当晚“小胖”没有回来,第二天曹后刚才把买药的钱给我的,具体什么时间地点给我的我既不清楚了。
到前两天,也就是我被抓的头一天,是1月9号十一、二点钟这样,当时我在柳州,”阿伯“给我打电话说,现在有人跟我定了40克了,叫我送货过去。我就说要现钱,他说他只有4000块,我说4000块就只能给你50克,然后我就在9号晚上十二点多到的三江。到三江后我就给他打电话,说我到三江了,他就说叫我开车到宜家酒店门口。然后到酒店门口他就上车,我就从后排拿了我事先放好的冰毒给他,当时这些冰毒我是用一个手机盒子装好的,外面没有用什么包装胶带包装的。他就开了4000块钱给我,然后他就说不够钱用了,我就又从这4000块钱里边抽了不知道是两百还是三百块钱给他,然后他就把这辆车借走了。他借车的时候我告诉他尽量还车快点,谁知道第二天他说车子坏了,我就很着急,因为车上还有东西(指冰毒)我担心被发现,所以我就叫他开一个大一点的酒店,好找的酒店,然后我就在三江包了一个的士车来到从江,结果我刚进酒店就被你们抓了。……我于2014年1月10日凌晨0时许,在广西三江县城的宜家大酒店门口,我租赁的本田车上将事先准备好的冰毒50克以每克80元的价格卖给了三江县一个叫“阿伯”的男子,并送20多颗麻古给“阿伯”……
2014年1月13日曾文明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曹后刚 “我指认,以上12号就是啊伯,就是他跟我买毒品”。 2014年1月26日曾文明从12张照片中辨认,“曾文明辨认4号和11号比较像小胖,但真的不能确认谁是小胖”(11号为小胖),其余10人曾文明不认识。
14、广西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住宿登记表、押金单,证实曾文明2013年12月13日入住该酒店8402房间,同年12月15日唐某某以唐思名义退房,房号为8316;曾文明曾于2014年1月4日离开酒店(入住时间未登记)。
15、从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曹后刚的立功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0日凌晨3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从江县龙腾酒店将曹后刚抓获后,在其配合下,于当日下午15时许在龙腾酒店将曾文明抓获。
上述证据,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为本案定案证据。
对上述证据进行分析:
1、关于毒品来源,虽然只有被告人曾文明本人供述系由一个名为“五哥”的广东人穿针引线,从广东省陆丰市的卖家手中以每克人民币40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2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800克,但其就如何与“五哥“认识,“五哥”如何教唆其从事毒品生意,两人怎样到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分两次支付了“五哥”毒资人民币15000元钱,尚欠人民币17000元的事实作了两次稳定的供述,结合其所作先后两次贩卖给被告人曹后刚的毒品数量及自己零星贩卖和吸食毒品的供述,交易毒品数量与剩余被查获毒品数量能够对应,因此,其关于毒品来源的供述真实可信,本院予以认定。
2、关于被告人曹后刚被抓获的经过,证人廖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曹后刚被抓后的供述在廖某某如何与其联系,需要交易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以及曹后刚被抓获时查获毒品的情形等方面内容完全吻合,本院据此予以认定。
3、关于被告人曾文明贩卖给被告人曹后刚毒品的次数,虽然曹后刚供认其总共与曾文明进行过三次毒品交易,但因其关于2014年元旦节左右与曾文明交易毒品的供述与曾文明的供述以及证人唐某某的证言之间在究竟两人是单独交易还是通过唐某某转交毒品等细节上不能相互印证,且唐某某证言中并未承认其参与该次毒品交易,因此,对于该次毒品交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加以认定,且将曾文明购买毒品的总量与最后查获的毒品数量相减,如果认定此次交易,毒品数量无法对应,因此,从法律逻辑上推导,曾文明与曹后刚交易毒品次数应当认定为两次。
4、关于被告人曾文明与曹后刚第一次交易毒品的时间,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关于其于2013年12月13日在广西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402房间介绍曹后刚与曾文明认识,两天后其返回柳州,此后四日左右,曹后刚打来电话要其转告曾文明称需要购买50克毒品,其将情况告诉曾文明后,曾自己驾车前往三江与曹后刚交易的内容与被告人曾文明、曹后刚的供述在大致细节上能够吻合,结合曹后刚第一次在其老家即三江县古宜镇西尤村村口路边贩卖10克毒品给廖某某的时间为12月下旬的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曹后刚有其他毒品来源的情况下,指控曾文明与曹后刚第一次交易时间为2014年元旦节左右时间顺序不对,另与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的住宿登记相互佐证,被告人曾文明与曹后刚第一次交易毒品的时间,应当认定为2013年12月下旬,即在曹后刚第一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廖某某之前。
5、关于被告人曾文明与曹后刚第二次交易毒品的数量,曾文明与曹后刚的供述一为50克,一为40克,不能相互印证,只能根据查获的毒品数量作为定案依据,即应认定双方第二次交易毒品数量为甲基苯丙胺41.7克,麻古1.8克。
6、关于被告人曹后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公安民警在其广西出租房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4克应认定为曹后刚第一次自曾文明处购买的50克毒品中的一部分,不能重复计算,其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甲基苯丙胺9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
7、查获毒品的称量、纯度等被告人均认可,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明、曹后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非法贩卖、运输毒品,严重危害社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曾文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800克,麻古1.8克,曹后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直至死刑,并应当附加判处财产刑。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必须严厉打击。被告人曾文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本应予以严惩,鉴于其所贩卖、运输的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减轻,且曾文明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后刚犯罪后积极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上线即本案被告人曾文明,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且曹后刚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文明两次向被告人曹后刚贩毒品非法所得9000元人民币,依法应当追缴,上缴国库。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文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曹后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三、被告人曾文明两次向被告人曹后刚贩毒品非法所得9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治安
审判员 杨仪英
审判员 刘庆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春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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