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湘茶赌博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27
原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梅某某,出生于湖南省茶山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玲,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继某(绰号“耗子”),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上诉人谢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小名“召伦”),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苗名长德,绰号“有珠大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凯里市人民院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小丑”、“老丑”),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理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某某等八人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梅某某、李继某、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启武、代义梅出庭履行职务,梅某某、李继某、谢某某、胡某某及梅某某的辩护人陶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1月13日,杨庆伟伙同吴波(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凯里市龙场镇洗煤厂、沙子冲村、老山村等地以“滚地龙”押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梅某某、李继某、吴某某、谢某某多次到赌场以50元至20万元不等当庄聚众赌博或者下注参赌。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负责给庄家“赔钱”和“杀(收)钱”,按庄家收入分红;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龙场老山“滚地龙”赌场及“阿拉丁动漫城”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并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甲在龙场老山“滚地龙”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并参与赌博,从中获取高额利息。其中,张某某向李继某、蒙春、龙英群分别提供赌资1万元、2万元、3万元。杨某甲向李继某、王久斌分别提供赌资2万元、4万元。每天参赌人员少时10人左右,多时达到100余人。2014年1月13日,该赌场发生爆炸,致15人死亡,多人受伤。爆炸发生当天,梅某某、李继某、吴某某、谢某某、胡某某均在赌场内当庄聚众赌博并下注参赌,张某某亦在赌博现场。当日参赌人数达四五十人。案发后,公安机关调查走访查明上述犯罪事实后,将被告人梅某某、谢某某、李继某、吴某某、张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公安干警扣押其人民币24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另案被告人吴飞、杨庆伟、吴波、王久斌、蒙春、龙英群的供述;李继某、王久斌辨认杨某甲照片,吴飞辨认王某甲、胡某某照片,吴波辨认王某甲、胡某某照片,王久斌辨认胡某某、王某甲照片,龙英群、蒙春辨认张某某照片,李继某辨认王某甲照片的笔录;梅某某等八人到案经过;胡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谢某某人民币24000元的清单;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梅某某、李继某、吴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杨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李继某、吴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到他人开设的赌场当庄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明知他人进行赌博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资金,八被告人的行为已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善良风尚,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某某、李继某、吴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杨某甲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案是相对独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梅某某、李继某、吴某某、谢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七名被告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主动交纳24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李继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四、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六、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七、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八、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九、扣押谢某某的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冲抵谢某某罚金,由凯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梅某某、李继某、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梅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自首的情节没有认定导致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对上诉人量刑部分,并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判决。李继某主要上诉理由: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谢某某主要上诉理由:本人有立功表现,在得知爆炸案后,第一时间打120急救电话,在救护车不知道路时,主动带路前往救援,还把一伤员送到医院救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交纳24000元,一审法院没有根据我的表现作为量刑依据。

辩护人陶玲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上诉人梅某某投案自首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梅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不公。

检察员意见:对本案的事实方面没有任何异议,一审判决认定梅某某等八人犯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持异议。二审阶段补充的证据材料,证实梅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李继某也是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排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请二审法院依据查实的情况对上诉人进行裁判。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同行的人员积极救助,其行为虽不属于立功,但救助他人的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梅某某、李继某、吴某某、谢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杨某甲、胡某某犯赌博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

另查明:梅某某、李继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谢某某在知道龙场赌场发生爆炸后主动报警,并引导救护车,对伤员进行救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梅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3日下午凯里市龙场镇发生一起爆炸安案,报警人之一胡某某到施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后,称其姐当时也在案发现场,后民警叫胡某某给梅某某打电话,并要求其立即到施秉县刑侦大队了解案情,不久梅某某就主动到施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因当时大量警力仍在继续盘查,未对梅某某作笔录,当晚将梅某某、胡某某送至凯里市公安局。

2、胡某某2015年3月9日的讯问笔录证实,当天我到施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后,民警就问我是不是到过龙场镇老山赌场,我说到过,他们还问我和哪些人去的,我说和我二姐梅某某一起去的,后何警官就叫我通知我二姐,我就用我报警的电话139XXXXXXXX打我二姐的电话,我二姐当时说“好的,我马上就来”,一会我二姐就来了。

3、施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李继某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3日凯里市龙场镇发生一起爆炸案造成多人伤亡,其中一嫌疑人吴某(身份信息不全)在施秉县城关镇鸡公岩老大桥小学后面,后民警到这里了解相关情况,当时见一男子头上有纱布包裹,因民警不了解情况,不知道该人就是案发现场在场的李继某,后民警返回公安局刑侦大队,不久李继某就到施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来了,称他也是龙场爆炸发生时在现场参与赌博被炸伤的男子,后李继某被送至凯里市公安局。

4、谢某某2014年1月24日的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1月13日到下午的时候,因为一个朋友的母亲去世了我要吃酒,所以我和小欧和滕见刚就一起走了,我们下来的时候遇到“蓝部东”正往赌场上去,后我们往凯里方向去,进入凯里市后,就接到“南部东”的电话,说山上出事了,要我救他。后我就叫小欧掉头回龙场,到坡上的时候,已经有警察和120到现场了,他们不准女的上去,后小欧和滕健刚就去救人了。

5、《凯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证实,2014年1月13日15时11份31秒接到150XXXXXXXX(系谢某某的电话号码)的报警电话。

6、腾建刚2014年1月17日和1月25日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1点多钟,我和我叔妈(谢某某)就叫我和欧政德回去,我们下山的时候遇到“蓝布东”上山,后我们往凯里方向走,刚到凯里市的时候我叔妈就接到“蓝布东”的电话,说赌场被炸了,叫我们去救他,后我们就掉车头回龙场,当时我们还带了一辆救护车进去,后面我和欧政德找到“蓝布东”,后将他送至医院。

7、欧政德2014年1月17日和1月25日的询问笔录证实,当天下山的时候我们还遇到“蓝布东”(谢开云)要上山,后面我们就回凯里了,快到凯里的时候,谢某某接到“蓝布东”电话说爆炸的事情,后谢某某就要我开车回去救人,我们就回去救人了,后我们才把蓝布东送上救护车。

上述证据系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及上诉人合法取得,证据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锁链,且经当庭质证,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梅某某、李继某、吴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杨某甲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梅某某在接到胡某某的电话后到公安机关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梅某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李继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李继某的自首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梅某某、李继某具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谢某某在知道龙场赌场发生爆炸后主动报警,并引导救护车,对伤员进行救助,其行为并不构成法定的立功,但其行为值得肯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维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五项、六项、七项、八项,即三、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六、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七、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八、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项、四项、九项。即一、被告人梅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李继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四、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九、扣押谢某某的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冲抵谢某某罚金,由凯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梅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李继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 日止)。

六、扣押谢某某的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其中一万五千元冲抵对谢某某的罚金,由凯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余款退还谢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汕  

审 判 员  杨 宁  

代理审判员  陈 生 燕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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