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廖际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未缴纳),共同追缴违法所得97159元,(罪犯廖际鹏个人应追缴的48580元已缴纳完毕)。系累犯。于2011年9月8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际鹏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际鹏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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