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1年11月2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玉成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赃款22000元已全部退清。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玉成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