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罗久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尚有违法所得人民币6720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于2012年1月5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久高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久高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一年,在此期间罪犯罗久高应将未退缴赃款67207元缴纳完毕,逾期,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撤销本次减刑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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