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2012年4月5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广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赃款13万元已退清。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广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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