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未缴纳)。于2012年2月8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建新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赃款230元已退清。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建新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