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贤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6
罪犯周贤,务农,住贵州省盘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7015.06元(未履行)。于2012年7月10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止。2013年12月8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至2016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贤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贤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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