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黔六终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秦波犯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有贫困证明),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未缴纳)。于2012年9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波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波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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