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怀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3年7月25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怀周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怀周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