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2)黔中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马敏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3年5月13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敏跃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敏跃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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