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8)瓮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小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系累犯。2008年2月18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2011、2012年经本院共减刑2年4个月;2014年5月6日经本院减刑11个月,刑期变更至2019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石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小石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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