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吉享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4
罪犯罗吉享,住贵州省习水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吉享犯盗窃罪(赃款未缴纳)、信用卡诈骗罪(赃款已缴纳)、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赃款未缴纳),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未缴纳,有贫困证明),向罗吉享追缴41000元(已缴纳12000元)退还被害人 。2013年1月29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吉享在2013年7月19日获评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吉享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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