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亮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李亮,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740.98元(已履行)。2012年2月15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止。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减刑11个月,刑期变更至2016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亮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亮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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