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灯灯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蒋灯灯,住贵州省遵义市,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灯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缴纳200元)。2013年7月25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灯灯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灯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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