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定蒋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肖定蒋。住岑巩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6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定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千元(履行完毕)。于2001年8月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19年,2005年、2007年、2009年经本院共减刑5年6个月,2012年5月28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自2003年11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定蒋在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定蒋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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