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茂奎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陈茂奎,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瓮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茂奎犯放火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止。2012年经本院减刑2年,2014年5月6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变更至2016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茂奎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茂奎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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