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瓮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茂奎犯放火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止。2012年经本院减刑2年,2014年5月6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变更至2016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茂奎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茂奎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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