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茂勇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姚茂勇。住三穗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第005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茂勇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系累犯。于2011年6月1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茂勇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茂勇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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