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开文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千元(已缴纳)。于2011年3月11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开文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综合记功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黎开文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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