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大鹏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欧大鹏,务农。住榕江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于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荔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大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有贫困证明)。于2009年5月2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大鹏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大鹏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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