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黎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光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赃110500元(未缴纳)。于2012年5月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铨在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光铨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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