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大其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龙大其,务农。住松桃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 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大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09年5月1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大其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大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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