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舒健武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舒健武,贵州省平塘县人。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健武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2年9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健武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舒健武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