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振富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3
罪犯龙振富。住都匀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都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振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0年12月1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振富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振富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