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克雄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有贫困证明)、共同退赔失主车款46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4400元。于2011年4月14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克雄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克雄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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