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黎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年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已缴纳)。于2012年3月9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年平在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年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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