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忠伦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1
罪犯梁忠伦,贵州省紫云县人。

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紫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忠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于2012年2月15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忠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忠伦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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