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庆锋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1
罪犯曾庆锋。原住贵州省余庆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曾庆峰犯受贿、贪污、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于2011年6月1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7月13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庆峰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庆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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