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大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于2006年7月1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0年经本院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2月27日经本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大文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监狱表扬一次;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大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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