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德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8月14日从贵州省贵阳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1月5日经本院减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9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富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德富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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