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仕成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1
罪犯杨仕成,原务农。原住贵州省三穗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仕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于2012年8月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仕成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仕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