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昌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缴纳,附家庭情况调查表),继续追缴赃款4.68万元(已缴纳)。于2012年5月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明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已缴纳赃款人民币4.68万元。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昌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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