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施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于2012年7月1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中华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中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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