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高华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1
罪犯吴高华。原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吴高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于2011年6月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高华在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高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