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茂云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1
罪犯田茂云,原农民,原住湖南省保靖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茂云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未缴纳)。于2013年6月9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云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茂云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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