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潘江洪犯贪污、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追缴赃款5.45万元(已缴纳34306.04元)。于2012年9月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江洪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周期中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周期中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缴纳赃款人民币34306.04元。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江洪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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