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勇祥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0
罪犯刘勇祥,原个体户。原住贵州省贵阳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勇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罪所得76700元继续追缴。于2012年8月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祥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勇祥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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