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罗明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附带民事赔偿40863.46元(未履行)。于2012年5月1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明新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的考核周期中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周期中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明新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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