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黔东刑一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玉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1月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2007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09年经本院减刑2年;2011年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玉军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周期中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周期中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玉军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