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无困难证明)。于2012年7月1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金山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金山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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